2026年3月16日,福建寧德市霞浦縣牙城鎮公安局民警李某,因在公安局內猥褻15歲未成年少女,手段包括摸胸,強迫女孩給自己kou交,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被害者家屬不服,認為量刑過低,將繼續上訴。
案件發生于2025年6月16日,受害女孩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被傳喚到派出所錄口供,期間,民警李某支開女孩的母親,在辦公室內對女孩實施了一系列猥褻行為,并在案發現場和受害女孩身上留下了大量精斑。
據受害女孩的父親所說,事發后的8個月里,女孩多次離家出走,并多次表現出自殘的行為,精神遭受極大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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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今為止,從公開的報道來看,李某及其所在的公安局尚未對女孩一家人進行道歉,而且在案發后,李某沒有被立即撤職,當地公安局表示,要等到判決結果生效后,才會將李某開除。就目前受害者家人繼續上訴的情況來看,距離判決正式生效,恐怕還要等很長時間。
民警屬于公職人員,而且是專門為了維護法治的公職人員,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且李某不是在私人場所(例如旅館)侵犯未成年人,而是明目張膽地在公安局辦公室里作案,如此猖狂,令人難以置信!這對該公安局的形象,對當地所有公職人員的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公信力,讓當地老百姓對警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這么惡劣的犯罪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輕判,而應從重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
2016年,云南曾發生這樣一起案件,昆明市晉寧區某小學教師利用職務之便,在學校辦公室、停車棚和宿舍等地,對未成年學生實施親吻、摟抱等猥褻行為,但尚未觸及kou交等惡劣行徑,仍然,該教師于2019年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這個教師被判6年,李某作為民警,在公安局犯罪,還涉及kou交等惡劣行徑,卻只被判不到3年,道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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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李某是在審訊期間,對女孩實施威脅并進行犯罪,他威脅的方式是嚇唬女孩要將其拘留,從而達到犯罪的目的,這顯然是利用職務給予的權力實施犯罪,坐實了瀆職行為。
猥褻未成年人加瀆職犯罪,居然只判2年9個月,這不是在震懾犯罪,而是在縱容犯罪。
最后,讓我們想一想,李某如果是第一次做出這樣的行為,怎么敢選擇在公安局這樣的地方實施?有沒有可能,李某之所以如此膽大包天,是因為這樣的事情他已經不是第一次做?有沒有可能,他早就是一個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婦女權益的慣犯?這事不應該查一查嗎?如果有更多的受害者,不應該為這些受害者伸冤嗎?
假如照一審判決的結果服刑,受害女孩不到18歲時,李某就能獲得自由之身,然而,被猥褻造成的心理創傷卻會伴隨受害人的一生,這樣公平嗎?李某身為民警,對被害者的身份、住址了如指掌,法院是否應該考慮對被害人采取更多的安全保護?
對于這件事,許多網友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太輕了。有的網友說,不敢想象這是發生在國內的案件。還有網友表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如果不從重處理,如何能維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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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判決結果公布不久,一則名為“猥褻女孩民警曾被吸毒者刺傷耽誤婚期”的詞條被悄悄地頂上了熱搜。
這條熱搜極力凸顯李某在工作上的功績,卻淡化他的犯罪事實。用這樣的熱搜給犯罪者洗地,讓人感到十分荒謬。網友們對此并不買賬,在無數冷嘲熱諷之中,這條熱搜又悄悄地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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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到這樣的事情,筆者首先感到的是驚愕與悲哀——驚愕的是,這樣的惡行竟然是一個民警在公安局里犯下的,悲哀的是,法院的判決并沒有撫慰受害者的傷痛,反而讓受害者感到了不公。同時,筆者也對這名受害女孩的遭遇感到悲傷和同情。
但接下來,筆者對這個事件感到的是荒謬和不解——由于案件牽涉到未成年人,案宗不公開也是情有可原,但面對來自社會的質疑,法院至少可以公開以上判決的依據,來解釋網民們的疑惑。另外,筆者也非常支持受害者家屬進行上訴,也希望社會各界以及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專業人士,能給到受害者一家專業的建議和幫助。
但愿水至平,鏡至明,眾者無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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