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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買一份意外險,就意味著多一重保障。不過,當意外真的降臨,保險公司卻以“意外發生不在配送時間內”為由拒絕理賠,這該怎么辦呢?4月16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欄目播出《外賣騎手意外身亡為何理賠遭拒?》,深入報道福州法院以司法之力守護奔波者的權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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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3日深夜,外賣騎手阮某在完成當日最后一單配送任務后,返回住處休息。其間,其住處發生火災,阮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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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阮某家屬得知,外賣平臺每日從阮某個人賬戶扣除一定費用,為其投保意外險。該保險約定:意外身故及傷殘保險金額為65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5萬元。阮某家屬據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事故未發生在配送期間”為由拒絕賠付。阮某家屬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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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案涉保險的投保人為某實業公司,被保險人為阮某。保險公司與該實業公司簽訂的《眾包網絡平臺配送人員保險協議》及保險單中明確約定,保障期間僅限于騎手的業務配送時間,即被保險人在平臺搶單后取貨、送貨及訂單配送完成后90分鐘內;配送完成后從事與配送無關的行為,相關期間不屬于保險保障范圍。阮某的意外發生在配送完成90分鐘后的家中,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事項。一審法院據此駁回阮某家屬的訴訟請求。阮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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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
案涉保險的實際投保人是平臺關聯的實業公司,還是騎手本人?
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障期間限定為配送期間”的約定,屬于保險責任條款還是責任免除條款?
二審期間,阮某家屬提交了一份由其他騎手現場操作錄制的視頻證據,完整還原了騎手每日接單投保的全過程。該證據顯示:
騎手點擊“接單”后,頁面彈出保險提示“當日保單已生成”;
保險名稱為“眾包個人意外險”,而非保險公司主張的“騎手綜合險”;
投保取決于騎手本人是否接單,保費由騎手個人賬戶支付。
同時,案涉保險的電子保險憑證顯示,保險責任條款中關于“保險期間”的約定為全天24小時。而將保障期間限縮為配送期間及前后90分鐘的特別約定,需經多次主動點擊進入下層鏈接后方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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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投保人認定。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的訂立意愿基于騎手個人意愿,保險費的支付亦由騎手個人完成。從實質效果判斷,案涉保險的實際投保人應為騎手本人。
關于條款性質認定。二審法院指出,保險責任條款明確約定的保障期間為全天24小時。而后續在電子保單“特別約定”或投保流程下層鏈接中,將保障期間限縮為配送期間及前后90分鐘,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范圍予以縮減,應當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
關于免責條款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現有證據顯示,保險公司未對該限縮性條款以加黑、加粗或其他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亦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條款依法不能構成合同內容。
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阮某家屬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65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5萬元,合計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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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楊垠紅:本案作出的終審判決,有力保障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類似案件的后續處理有章可循,推動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官提醒
本案明確了新業態從業人員通過平臺內嵌方式購買意外險時的法律規則:
1、保險名義上的投保人雖為第三方公司,但若保險意愿及保費實際來源于從業者個人,應認定從業者為實質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中,將主條款約定的全天保障期間通過“特別約定”或下層鏈接予以限縮,實質屬于責任免除條款,須依法作出顯著提示并明確說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保險公司如擬對保障期間作出限定,應以清晰、透明、便于投保人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不得以隱蔽方式限制保險責任范圍。
來源:央視·法治在線、福州中院
編輯:羅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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