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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強制性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本周二4月21日,民航局發布強制性國標《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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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為便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標準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1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以下簡稱“規則”)正式生效,標志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的規范化管理邁入新階段。根據條例第八條“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使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飛行區域限制、應急處置、網絡信息安全等規定”以及規則第92.203條 其他要求(a)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確保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實名登記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具備實名登記激活的能力。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管理的關鍵環節,它不僅關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的安全與健康發展,更是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合法合規運行的基礎。為了實現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全面而準確的管理,數據采集工作必須覆蓋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確保實名登記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因此,亟需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以下簡稱“《要求》”),提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的要求和程序,規范制造人開發具備實名登記激活功能的信息系統的流程,指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實名登記。
二、適用范圍
《要求》確立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的總體流程,規定了實名登記和激活的技術要求,描述了相應的測試方法。
《要求》適用于對中國境內從事飛行或相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含以飛行玩具模型航空器的名義生產、銷售和使用,實際功能、指標參數達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標準的產品)實施實名登記和激活的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激活管理。
三、主要內容
《要求》為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而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核心目標是建立統一、可追溯的實名制管理體系,確保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每一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都能責任到人。本標準適用于除符合特定技術指標的飛行玩具、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使用的航空器之外,所有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要求》確立了兩種并行的實名登記與激活技術流程(方式1與方式2)。方式1通過“生產者信息系統”中轉,適合需要集中管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廠商;方式2則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直接與實名登記系統交互,適用于自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具備直控能力的系統。兩種方式均要求所有者在飛行前完成實名登記,并通過系統交互驗證后方可激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其獲得飛行能力。與之對應,標準也規定了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轉賣或報廢時,必須發起取消激活與注銷登記流程,以確保責任鏈的及時切換與閉環管理。
《要求》對涉及的三大系統提出了明確規范:“實名登記系統”需具備登記、查詢、注銷及數據接口管理能力;“生產者系統”需具備激活管理和日志審計功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則必須滿足明確的告知義務,并在產品設計上確保激活/取消激活功能易于訪問、操作閉環(未登記或已注銷則無法飛行),并能通過固件更新使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合規能力。此外,還規定了系統間數據交互的協議、性能(如響應時間)和安全加密要求。
為驗證符合性,本標準提供了測試方法,涵蓋告知內容檢查、登記激活功能、取消激活功能及信息交互性能的測試步驟與判定依據。最后,標準設置了分步實施的過渡期:對于新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2026年5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必須滿足要求;對于已售在用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則留有12個月的過渡期,自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最終實現對所有在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全面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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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鍵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要求》適用與否的核心判定依據是飛行活動發生的物理空域。凡在室外從事飛行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論其用途(如測試、娛樂、作業)、來源(如自制、購買)或所有權狀態,均必須遵循本標準關于實名登記與激活的全部要求;僅在完全物理隔離的純室內環境中進行研發生產過程中的測試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則可豁免執行本標準相關要求。
《要求》平等適用于所有符合適用條件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因其生產來源或獲取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是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品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還是個人自行組裝、改裝或制作的自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只要其實際性能超過豁免門檻,即同等地負有履行實名登記與激活要求的義務,防止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來源不同而形成管理盲區或特權。
(二)生效實施
為落實“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低空經濟發展要求,保障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本標準將在2026年5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新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本標準正式實施之日起,必須滿足全部要求;對于已銷售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于標準實施前已銷售并正在使用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了自實施之日起12個月的過渡期。此安排給予生產者充足的時間進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升級、系統改造。過渡期結束后,任何不滿足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將不允許繼續運行。
(三)如何實現與UOM平臺的交互
為實現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與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生產者應通過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與UOM平臺進行對接,對接結果應符合附錄A的技術要求。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登錄UOM平臺
新生產者需先注冊并登錄UOM平臺;已有賬號的生產者直接登錄。
2.創建或選擇型號
登錄后,生產者新建一個或選用已有型號,準備開展符合本標準附錄A要求的對接工作。
3.開展接口對接
按照本標準6.4中附錄A的要求,完成實名狀態驗證接口、激活狀態上報接口、注銷登記接口的對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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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意義
本標準的實施,是筑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監管底線的關鍵舉措,具有深遠意義。其核心在于通過強制性、標準化的技術手段,將“實名登記激活”要求落到實處,構建起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管理體系,一定程度上遏制“黑飛”現象,為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及個人權益提供了基礎保障。
在操作層面,本標準首次統一了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與實名登記系統之間的數據交互協議、性能指標與安全要求,徹底打通了系統間互聯互通的“最后一公里”,確保了登記、激活、注銷等流程能夠自動、穩定、安全地完成,為規模化、高效率的監管提供了技術可行性。
同時,本標準通過清晰界定適用范圍與豁免條件,并設置12個月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過渡期,展現了精準施策與包容審慎的監管智慧,既堅守了安全底線,又給予了市場充分的調整時間,有效平衡了安全管理與產業發展的關系。
這一全國統一、權責清晰、技術閉環的監管框架,將顯著提升行業透明度與合規水平,引導資源向注重安全與質量的廠商集中,從而優化市場環境,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走向更加安全、規范、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道路。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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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問題解答
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
重點問題解答
一、應如何理解本標準的落地和執行?
本標準應被理解為一項具有明確法律強制力、以技術手 段實現監管閉環的合規要求。其核心在于通過“登記—激活 /取消激活—狀態同步—注銷”的數字化流程,建立覆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身份管理機制。 生產者作為生產主體(包含品牌和自制兩類民用無人駕 駛航空器),必須確保其產品完全符合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否則,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人 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 本標準本質是通過強制性技術要求,規范產品的設計、 生產、銷售與使用全流程。唯有生產主體嚴格貫徹、所有者 主動履行、監管有效監督,才能共同構筑起民用無人駕駛航 空器安全、有序發展的治理基礎。
二、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分別是什么?
(1)適用范圍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的核心判定依據是飛行活動發生的 物理空域與產品的實際能力。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外非隔離空 域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僅在完全物理隔離的純室內 環境中進行研發生產過程中的測試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可豁免本標準的實名登記與激活要求。 同時,無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何處使用,只要其功能參數超過標準所定義的“飛行玩具”或“模型航空器”的 限值,均須納入監管。僅有完全合規的純玩具、模型,以及 警察、海關、應急管理等特定部門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被 完全排除在外。
(2)責任主體
本標準明確了責任主體及其核心義務:
a)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
是履行合規義務的首要行為主體,須完成實名登記,并負責發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激活與取消激活操作;
b)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
是保障技術落地的關 鍵責任主體,須通過其提供的生產者系統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實現與實名登記系統的安全交互,并確保飛行能力的激活、鎖閉、狀態同步等核心功能符合標準要求。
三、對各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在本標準的合規要求上,自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品 牌量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一視同仁,均須同等履行實名登 記、激活、取消激活及注銷等全部義務。二者的主要區別在 于滿足要求所采取的技術實現路徑不同:
品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采用方式1,即通過生產 者的后臺系統進行集中管控與數據交互。
自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主要適用方式2,即通過民用 無人駕駛航空器自身的控制系統直接與實名登記系統對接。
這兩種路徑在安全標準、監管目標和最終責任落實上完 全一致,旨在保證管理要求的全面覆蓋與公平適用。
四、如果用戶購買了一架二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但原所有者沒有注銷登記,該如何合法使用它?
本標準設計的“取消激活與注銷登記流程”可以有效解 決這一問題。對于轉讓等情況,作為獲得二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新所有者,可以通過以下步驟合法使用該民用無人 駕駛航空器:
(1)發起“取消激活”操作
可以在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直接發起“取消激活”操作。此操作將解除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原所有者的綁定關系,使其在實名登記系統中的狀態變為可被重新注冊。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鎖定與安全保證
一旦取消激活,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將被鎖定,不再具備飛行能力,這有效防止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脫離監 管后繼續使用。
(3)重新完成實名登記與激活
解除原有綁定后,即可作為新的責任主體,在實名登記 系統中完成信息登記,并重新激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 其恢復飛行能力。整個流程確保了責任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 器所有權清晰、安全地轉移。
五、本標準的生效日期以及對生效后已經購買并在使用 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什么要求?
(1)新生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本標準自2026 年5 月1 日起實施,屆時所有新生產的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符合本標準全部要求。
(2)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已售在用)給予12 個月過渡期,即從2027 年5 月1 日起,所有已銷售并在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也必須完全滿足本標準要求。在過渡期內,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通過實名 登記校驗和提醒、固件更新等方式完成技術改造。
(3)法律后果提示 過渡期結束后,任何不具備上述合規功能的存量民用無 人駕駛航空器,將不允許飛行。若繼續運行,則構成違反《無 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條款的行為,民用 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以及生產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本標準中要求開展的測試是否為強制性要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相關要求的測試, 是生產者可自愿開展的非強制性活動。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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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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