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司法職能,護航創新發展。在第 26 個“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 來臨之際,太原中院集中梳理發布多起知識產權糾紛典型普法案例,切實深化知識產權普法宣傳,以精準司法保護優化法治環境。
山東某農業公司與絳縣某苗木合作社、郭某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山東某農業公司系“金如意”植物新品種權的被許可人,其發現絳縣某苗木合作社、郭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金如意”授權品種的名稱對外許諾銷售、銷售山楂品種繁殖材料,認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種權。山東某農業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被告立即停止繁殖、銷售“金如意”山楂品種苗木及繁殖材料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要旨
“ 金如意”山楂苗與原告擁有授權的品種“金如意”名稱相同,在無有效證據證明不屬于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情況下,依法可認定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絳縣某苗木合作社培育山楂苗并以營利為目的繁殖、對外銷售,構成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市場競爭利益,構成對案涉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郭某以營利為目的對外許諾銷售、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市場競爭利益,構成對案涉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二被告相互配合,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二被告應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金如意”山楂品種苗木及繁殖材料;連帶賠償原告山東某農業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 開支。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二)收獲材料是指經過種植后獲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山楂無性繁殖的方法主要包括嫁接和扦插,生產繁殖出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實現授權品種基因的復制與傳遞。郭某在抖音發布視頻銷售“金如意”山楂苗,在絳縣某苗木合作社處達成銷售合意并收取定金,銷售處標牌及收款二維碼有絳縣某苗木合作社的信息。郭某許諾銷售、銷售“金如意”山楂苗,絳縣某苗木合作社繁殖、銷售“金如意”山楂苗的行為成立。山楂苗與原告擁有授權的品種“金如意”名稱相同,無有效證據證明不屬于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依法可認定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二被告構成侵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