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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一位打工者張芳,最近經(jīng)歷了一件讓她挺無奈的事。在公司干了五年多,合同簽到2027年,結果突然被一紙通知終止了勞動關系。公司的理由聽起來似乎挺“委屈”:張芳的社保一直由別的公司繳納,導致公司沒法給她上社保,屬于“客觀障礙無法規(guī)范用工”,所以只能終止合同。
可仲裁委和法院都沒認可這個說法,最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判賠六萬六千多元。
問題到底出在哪兒?
張芳2019年入職時就簽了一份說明,寫著“因個人已繳納社保,自愿放棄公司給上社保”。事后看,她的社保確實從2021年到2025年都由某物流中心繳納,從未斷過。這說明張芳并非“沒有社保”,只是社保關系的繳費主體不是現(xiàn)公司。
很多人容易把“沒上社保”和“社保在別處繳納”搞混。前者是公司根本沒履行法定義務;后者是勞動者已有社保、不存在保障空白。法律懲罰的是前者,而后者恰恰是實踐中常見的歷史遺留問題——勞動者從原單位出來,社保關系還沒來得及轉,新公司就急急忙忙把人招進來了。
公司給的選擇,實際是讓人為難
到了2024年,公司突然開始“合規(guī)整改”。人事發(fā)消息說:要不你跟第三方簽合同,要不你把社保轉過來,但轉過來之后也還是跟第三方簽合同、在那邊發(fā)工資。這個方案的本質是什么?是讓張芳換一個“東家”——勞動關系主體都要變了。
張芳沒同意。她跟現(xiàn)公司簽著勞動合同、在這邊干活拿錢,憑什么被要求去跟一家第三方公司簽合同?結果公司就把這理解成“拒絕轉入社保導致無法正常用工”,直接終止了勞動關系。
法院在判決里說得很明白:你公司給員工的方案是跟第三方簽合同,這體現(xiàn)的是變更勞動關系主體的問題,不是員工單純拒絕配合轉社保。這兩件事性質完全不同。
核心問題:這事到底能不能成為終止勞動關系的理由?
答案是:不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明確列舉——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領養(yǎng)老金、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單位破產吊銷執(zhí)照等。找來找去,沒有一條寫著“勞動者拒不轉入社保關系”可以成為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jù)。
這不是漏掉了,是法律有意不給這個口子。因為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社保繳納就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是可以和員工“協(xié)商”的事項,更不能因為“履行起來麻煩”就單方面甩掉。-
換個角度想想就明白了:如果一個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社保在外就終止合同,那意味著公司招人的時候沒把好關,風險全讓員工扛了,這顯然說不通。
這件事對普通打工者的啟示
第一,“自愿放棄社保”的書面承諾,法律上基本沒用。依法繳社保是公司的強制性義務,不是員工寫張條就能免除的。張芳當年簽了說明,不代表公司就可以心安理得不管。反倒是公司明知她社保在外還長期默認,幾年后突然以此為由終止合同,法院自然不買賬。-
第二,遇到公司要求終止合同,先看理由是否屬于法定情形。不是公司說“沒法用了”就能讓你走。法律的終止情形是封閉列舉的,不在清單上的理由就是違法的。
第三,舉證責任在公司一方。誰主張誰舉證,公司要說員工有過錯導致合同必須終止,就得拿出實打實的證據(jù),證明是員工主觀拒絕配合、而不是方案本身有問題。
有網(wǎng)友就說:“這公司也真有意思,當初招人的時候不查社保?現(xiàn)在出問題全甩鍋給員工。”也有人感嘆:“原來社保在外面交著也算‘有社保’,公司不能說不用就不用。”還有人提醒:“關鍵看公司給的選擇合不合理,讓你跟第三方簽合同,那不就等于變相換老板嗎?”還有一種聲音更直接:“有些公司不是真的在意社保合規(guī),就是找個便宜理由把人甩了。”這些看法雖然通俗,但確實抓住了案件的關鍵。
一兩句實在話
這個案子本質上提醒了一件事:不能把自己的合同漏洞當成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理由。公司在招人的時候沒處理好社保關系的問題,長期默認“社保在外面交著也行”,等到想調整了又不愿意承擔成本,最后讓員工為公司的管理問題買單——這在法律上是過不去的。
本文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終460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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