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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搭載親友、同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駕駛人是否需要賠償?賠償責任能否減輕?這是 “好意同乘” 場景下,雙方當事人均高頻咨詢的問題。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結合司法裁判規則,給出明確的法律解答與實務建議。
一、“好意同乘” 的法定定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 “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構成 “好意同乘” 需同時滿足以下法定條件:
- 車輛為非營運機動車,不具備營運資質,不以營利為目的;
- 搭乘行為是無償的,駕駛人未向搭乘人收取任何費用,順路分攤少量油費、通行費的合理出行成本,不影響 “無償性” 的認定;
- 搭乘行為是駕駛人出于善意的互助行為,而非履行運輸合同義務。
二、“好意同乘” 的核心責任認定規則
- 基礎賠償責任:駕駛人需對搭乘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控制者與操作者,負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否有償搭載,只要因駕駛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駕駛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不能以 “無償搭載” 為由主張完全免責。
- 法定減責規則: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這是好意同乘制度的核心規則,對于無償搭乘的善意互助行為,法律作出了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平衡情誼行為與侵權責任的邊界。需注意,減責的前提是駕駛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司法實踐中,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酒駕、毒駕、超速超員、駕駛報廢 / 拼裝車輛、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等行為的,將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過失,無法適用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
- 進一步減責情形:搭乘人自身存在過錯的,可再減輕駕駛人責任若搭乘人在乘車過程中存在過錯,如未按規定系安全帶、干擾駕駛人正常駕駛、明知駕駛人無證 / 酒駕仍執意搭乘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的,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過錯相抵規則,進一步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三、雙方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一)針對駕駛人的實務建議
- 無償搭載他人時,務必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杜絕無證駕駛、酒駕、超速、分心駕駛等違法行為,確保自身駕駛證合法有效、車輛年檢合格、無安全隱患,避免因重大過失喪失法定減責權利。
- 搭載過程中,務必提醒搭乘人全程規范系好安全帶,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對搭乘人的危險行為及時制止,避免因自身未盡到管理義務承擔全部責任。
- 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報保險、救助傷者,固定事故現場證據,若搭乘人主張賠償,可依法提出好意同乘的減責抗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針對無償搭乘人的實務建議
- 搭乘他人車輛時,全程規范系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人正常駕駛,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若因自身過錯導致損害擴大,將自行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 明知駕駛人存在無證、酒駕、車輛無保險等違法情形的,切勿搭乘該車輛,否則發生事故后,將因自身存在過錯,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 因事故遭受損害后,可依法向駕駛人及車輛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需知曉,在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定,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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