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吉林的陳女士半年前存入銀行的1000萬現金與王女士的800萬存款均被銀行業務員趙某麗轉走用于炒股,目前仍無法追回。儲戶要求銀行退還款項,但涉事銀行表示,需要等到該事件有“司法結論”后才能處理兩人的存款問題。
這已經不是第一例儲戶的錢被銀行內部員工轉走或揮霍了,也不是第一例銀行不想承擔責任而是要甩鍋給“司法結論”。今年年初,一起發生在內蒙古的案件再次引發關注。某郵儲銀行員工將11名儲戶合計220萬余元存款轉走并揮霍一空,最終無力償還。儲戶起訴銀行,一審法院以“員工個人犯罪、非職務行為”為由駁回訴求,案件進入二審,尚未宣判。
錢是通過銀行員工存進去的,卻在銀行內部不見了,但法院的判決告訴儲戶:責任未必在銀行。這道理到哪都講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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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上)
在美國,類似案件的處理順序通常非常清晰:第一步:銀行向儲戶賠付本金及利息;第二步:銀行通過民事追償、保險理賠等方式向員工追責;第三步:員工承擔刑事責任。這個順序本身,就是一種價值表態。這種處理并不是在縱容銀行員工犯罪,而是明確區分了兩件事:對外,銀行必須兜住信任,遵守契約;對內,違法者必須付出代價。這兩件事從來不沖突。
而在中國,法院首先要“切割”的是什么?在類似案件中,中國司法實踐往往從一個技術性問題入手:這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犯罪行為?如果法院認定員工的行為超越了職務權限,違反了業務流程,屬于個人非法占有,那么結論就可能是——銀行不當然承擔民事責任。這套邏輯在形式上無可挑剔,卻刻意回避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儲戶究竟是把錢交給了“銀行”,還是交給了“某個具體員工”?顯然,儲戶是把錢交給了銀行。
從制度設計上看,員工由銀行雇傭,權限由銀行授予,系統由銀行控制,內控由銀行負責。那么,儲戶唯一能做、也只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相信銀行。就是在這種制度設計中,儲戶才會把錢放心地放在銀行。所以,儲戶的風險,只能由銀行來承擔。法院反復糾纏“這是個人犯罪還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先問一句更直接的問題:這類風險,本來就該由誰來承擔?這種做法就是耍流氓。
美國法律中有一個非常成熟、穩定的原則,稱為雇主替代責任。其核心含義是:只要員工是在“表面上的職務范圍內”與第三方發生交易,哪怕員工的真實目的在于犯罪,雇主也必須先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這里的關鍵詞是“表面上”。法院關注的不是銀行內部流程有沒有被違規,而是:儲戶是否有理由相信這是正常的銀行業務;員工是否利用了銀行身份與業務場景;儲戶是否根本無法識別內部違規?只要答案是肯定的,責任就不會被推給儲戶。
對于甩鍋的銀行,請回答以下十個問題:
1、儲戶是在銀行柜臺、通過銀行員工、按銀行流程存款的,銀行憑什么說“與我無關”?
2、如果員工不是銀行員工,是否根本不可能接觸到賬戶、系統和資金?
3、員工能長期挪用多名儲戶資金,銀行的內控、復核、風控機制在哪里?
4、銀行從員工的勞動中持續獲利,為什么風險卻要由儲戶承擔?
5、儲戶有沒有任何現實能力,去判斷一個銀行員工是否在違規操作?
6、如果連銀行自己都沒能發現問題,憑什么要求普通儲戶發現?
7、如果這種損失最終由儲戶自行承擔,銀行還有多大動力去強化內控?
8、當“員工個人犯罪”成為免責理由,會不會變成一種低成本的風險切割方式?
9、當儲戶發現錢沒了,卻被告知“你找錯人了”,金融信任還剩下多少?
10、如果把同樣的判決邏輯復制一百次、一千次,最終被削弱的,會是誰的信用?
儲戶既無法設計內控,也無法監督員工,卻要為內控失效承擔后果,這本身就存在結構性不公平。金融體系的底座,不是免責條款,而是信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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