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全區廣大市民、業主(住戶)、各物業服務企業、各企事業單位: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飛線及入戶充電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嚴重危及全體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新津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事故極端危害
電動自行車起火后,煙氣沿樓梯間或其它豎向管井向上擴散速度為3~4M/S(特別是高層建筑,起火后會形成“煙囪”效應,樓層越高,效應越強),3分鐘火焰溫度可達1200℃,人員逃生時間極短。火災中90%的遇難者是因吸入電池燃燒產生的高濃度氰化氫等劇毒氣體而窒息身亡(主要致死原因)。
二、相關法律責任
(一)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導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關注安全,珍愛生命。請全區廣大市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守“不進樓,不入戶,不飛線,用合規電池,在集中點停放、充電”五項要求,規范停放充電行為,自覺抵制違規行為;發現非法改裝、違規經營、違規停放、飛線充電、入戶充電等行為,及時向物業、社區、公安和消防舉報,共同筑牢新津區消防安全防線,守護平安家園!
成都市新津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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