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作案后打電話報警同時企圖自殺的,依法不認定為自首
——劉某故意殺人案
入庫編號:2026-04-1-177-001 / 刑事 / 故意殺人罪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3)陜刑核51624307號 / 死刑復核 / 入庫日期:2026.04.29
裁判要旨
自首中的“自動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主動性和自愿性,即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打電話報警,同時企圖自殺的,表明其沒有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的意愿,依法不認定為自首。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自動投案 企圖自殺 自首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馮某平(女,歿年28歲)相識并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后因感情不合,馮某平提出分手,劉某不同意并多次糾纏。同年7月4日,馮某平以劉某對其拘禁、實施暴力為由報警,劉某書面保證與馮某平分手,不再糾纏。后馮某平搬家,以躲避劉某對其繼續實施騷擾。同年10月17日19時許,劉某藏在其事先打探到的馮某平新家的樓道內。21時許,在馮某平回家后,劉某趁馮某平開門收快遞之機闖入馮某平家,持事先準備的尖刀捅刺、切割馮某平頸部、胸背部等處,致馮某平左側頸動、靜脈離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間,馮某平的前夫羅某恰巧來到馮某平家門外,聽到房內爭吵即在門外呼喊、踹門。劉某打開房門、持刀捅刺羅某數刀,致羅某輕傷。作案后,劉某打電話報警并同時欲跳樓自殺。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后,與劉某的家人共同勸服劉某放棄自殺,并將劉某抓獲歸案。歸案后,劉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陜01刑初3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3)陜刑核51624307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8日作出死刑復核裁定,核準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因對被害人馮某平提出分手不滿,遂攜帶尖刀伺機進入被害人家中,捅刺被害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多刀,屬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劉某電話報警但是企圖自殺的行為應否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實踐中,對于自首的認定應當遵循立法本意,準確把握“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其中,“自動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主動性和自愿性,即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對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打電話報警,同時企圖自殺的,說明其沒有自動投案的意愿,依法不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作案后,雖然撥打報警電話稱自己殺了人,但同時亦表示其準備跳樓自殺。公安人員接警趕到現場時,劉某情緒激動企圖跳樓自殺,說明其沒有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的意愿。雖然劉某經公安人員及劉某家人規勸后放棄自殺,被抓獲歸案,但其歸案帶有被動性,故不能認定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劉某因被害人與其分手而產生殺人念頭,攜刀伺機闖入馮某平家中將其殺死,屬于預謀殺人,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經綜合考慮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32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1刑初33號刑事判決(2023年10月30日)
其他審理程序: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陜刑核51624307號刑事裁定(2024年4月22日)
死刑復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刑事裁定(2024年12月8日)
(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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