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平臺經濟、網絡直播等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部分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經紀合同”“承攬協議”等名義規避勞動關系責任,導致新業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面臨突出困難。勞動關系認定是勞動者享有工資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勞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
為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行為,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典型案例。本批次四個案例涵蓋網絡帶貨主播、娛樂主播、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常見新就業形態類型,這些案例旨在為新就業形態用工雙方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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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網約車司機受算法派單、在線時長及服務質量考核約束的,應認定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網約車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及駕駛員服務協議》,約定李某租賃公司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每月租金3800元,平臺按每筆訂單流水抽取20%服務費。公司要求李某每日在線時長不少于8小時,早、晚高峰時段必須在線,不在線時長超過三日將降低后續派單優先級;乘客訂單由平臺算法自動派發,李某無正當理由不得拒單,拒單率超過10%將暫停派單資格;公司每月組織安全駕駛培訓與服務質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暫停派單并需重新培訓;李某對外以平臺統一標識接單,納入公司駕駛員管理體系,適用公司《網約車駕駛員管理辦法》。李某因公司單方降低高峰時段運價標準離職,主張確認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網約車公司對李某的工作時間通過在線時長要求與高峰時段強制在線實施顯著控制,通過算法派單機制實質限制其接單自主選擇權,通過培訓考核與暫停派單措施實施勞動懲戒,李某被納入公司駕駛員管理體系并適用公司專屬規章制度。車輛租賃模式雖使李某承擔部分經營成本,但核心生產資料(平臺數據、派單算法、流量資源)由公司掌控,李某對公司存在顯著經濟依賴。綜合考量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報酬計算標準,李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
網約車用工中,算法控制成為新型用工管理手段,其隱蔽性增加了勞動關系認定難度。本案揭示算法派單、在線時長要求、高峰時段強制在線、服務質量考核等機制實質構成勞動管理,平臺企業不得以“車輛租賃合作”等名義規避用人單位責任。同時提示從業者,勞動者承擔車輛租賃成本不當然否定勞動關系,應綜合審查算法控制強度、時間約束程度與組織管理深度。
來源:長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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