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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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在婚前,婚內或離婚后對原承諾或已經過戶的贈與房產反悔并要求撤銷贈與的情形。
那么,婚前、婚內、離婚后,對夫妻一方撤銷房產贈與的,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內撤銷房產贈與的處理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約定將一方房產贈與另一方或約定共有,在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適用該規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產贈與合同;
二是贈與標的為房產;
三是房產尚未辦理過戶或“加名”登記,贈與人仍為所有權人;
四是贈與人行使的是任意撤銷權,而非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存在明顯區別。任意撤銷權僅在產權轉移前行使,公證贈與不可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權則是在受贈人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不履行贈與約定義務等情形時,無論是否登記、公證,贈與人均可撤銷,并可要求返還財產。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夫妻贈與多處房產,已過戶部分有效,未過戶且未公證的部分,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合同中約定放棄任意撤銷權的,該約定有效,對贈與人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得再隨意撤銷。贈與人延遲交付或不交付房產,如符合任意撤銷條件,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平衡無償贈與的利益關系。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原則上不可任意撤銷,但贈與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公證存在明顯錯誤的,法院可支持其行使撤銷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一方,作為純獲利益一方,依法具有受贈資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贈與即可。
房產完成過戶登記后,贈與人原則上不得撤銷,但受贈人存在法定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銷權。
二、夫妻一方在離婚后撤銷房產贈與的處理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按離婚協議將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并主張依據贈與規定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不同于普通贈與合同,它是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達成的整體性約定,是換取對方同意離婚的重要條件,并非單純無償給予財產。離婚協議一旦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贈與人不得單方撤銷。
無論受贈人是配偶還是子女等第三人,在雙方已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下,贈與人拒不履行過戶義務的,構成違約,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其繼續履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當事人為協議離婚而作出的財產處分約定,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換取離婚為目的約定房產贈與,離婚后又隨意反悔的,法律不予保護。
周軍律師提醒,婚前、婚內、離婚后,對夫妻一方撤銷房產贈與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做不同處理。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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