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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1922年制訂信托法以來,已有近90年的歷史。和我國同屬東亞國家,也同樣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如何把具有典型英美法特色的信托制度融入其法律制度、融入其社會經濟生活之中的經驗,深值我們借鑒。而事實上,在我國制訂信托法的過程中,也受到日本信托法和日本學者的一定影響。
在我國,信托法的基礎理論研究目前尚屬薄弱,近年來,和信托法相關的學術專著的出版雖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理論水平也有可喜的提升,但數量仍然有限,對日本信托法高水平理論著作的引入更是鳳毛麟角。
《現代信托法》(《現代信托法》,能見善久著,趙廉慧譯,姜雪蓮、高慶凱校,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一書,是日本東京大學能見善久名譽教授長期學術積累的結晶。能見教授師承日本信托法集大成者四宮和夫教授,專注于民法和信托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為當今日本信托法研究之執牛耳者。他一直長期擔任日本信托法學會理事長,也曾擔任日本私法學會的理事長,日本法制審議會信托部會的部會長,具有很高的學術聲望。
本書的書稿為能見教授在東京大學為學生和信托實務工作者(信托銀行的專家、律師等)開設課程的授課之母本,經過多年的討論、磨礪和修改,頗見真知。他以日本信托法為依托,以其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對信托制度進行十分細致、全面和深入的理論分析。全書語言平易而簡練,觀點敏銳而周正。此書堪稱經典,是研習日本信托法的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的必備書。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信托法作為財產管理法在法律體系之中的地位越來越受到重視,實際上,信托法也理應受到更多的重視。
在全球化日益加劇的今天,可以說一切法學研究都是比較法。我國現在的學術研究和信托實務不能滿足于對某一國外具體操作方法或理論的借鑒,需要以全面的、深入的和有體系感的信托法理論作為參照,以構造符合我國立法和國情的信托法理論體系。目前在我國信托法雖非顯學,但是,我國不少高校的法學院都逐漸在本科和研究生層次開設信托法課程,以信托法為題進行的博士論文選題也逐漸增加,同時,實務界和立法部門對自洽的、系統的信托法理論的需求也大量存在。因此,引進在日本有很高學術地位的《現代信托法》一書,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書的譯者趙廉慧博士是中國政法大學的青年教師,一直從信托法、金融債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角度研究基本財產法理,特別有志于在信托法的教學和研究方面做出自己的貢獻。他曾經在2005年至2007年間受國家留學基金委選派到東京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師從能見善久教授,歸國之后,歷時兩載把《現代信托法》翻譯成中文,頗費心力。值此譯著出版之際,特將此書推薦給我國的讀者。惟愿此書的出版能促進中日信托法的比較研究和交流。
是為序。
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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