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我們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團隊的律師們在全國各地處理了大量解除撤銷限高令的案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被錯誤執行、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被限制高消費令限制案件,陸續取得滿意成果,涉及多個企業、多位客戶、數十個執行案件,所涉及的十余家法院、數十個執行令、失信名單、限高令均被成功解除。甚至這些業務構成了我們在執行領域新的業務增長點。在這些案件中,往往經過多輪文件和證據的完善、與執行法官反復深入溝通,甚至有些還通過庭審等程序,成功影響執行法院和法官判斷,最終解除了對當事人的限高令,使當事人恢復“自由”。此前,我們也對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概括核心要點有三:(1)精準判斷是否屬于“誤傷”及是否有可能解除?(2)如何形成高質量的申請解除文件?(3)如何通過有效溝通影響法官的判斷并解除?
我們發現,這些被成功解除限高令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多是屬于被“誤傷”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為此,我們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的當事人,到底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被解除限高令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梳理和研究。我們發現,各地法院裁判口徑千差萬別,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和裁判尺度也大不相同。今天開始,我們將相關案例、問題、經驗、教訓進行梳理、總結和分析后分享給大家。
被限高后,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法院批準嗎?
閱讀提示:單位被執行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在執行過程中變換法定代表人,需要向作出限制高消費令(下稱“限高令”)的法院提出變更申請嗎?本文對上述問題的法院裁判觀點進行了梳理。
裁判要旨
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未明確前述變更事由須經執行法院批準。
案情簡介
一、2020年1月,在侯杰與武漢團結青菱科技產業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經侯杰申請,洪山區法院對武漢團結青菱科技產業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海華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陳海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陳海華變更為陳海波”為主要理由向洪山區法院申請解除限高令。
二、洪山區法院以“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公司確因經營發展需要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應當向洪山區法院提出申請或作出說明,而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請”為由,駁回陳海華的申請。陳海華不服,向武漢中院提起復議。
三、武漢中院認為,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未明確前述變更事由須經執行法院批準。故撤銷了洪山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1執異102號執行裁定;解除了對陳海華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作為戰斗在第一線的律師,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單位被執行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后,如果其需更換法定代表人,徑直更換即可,無需向作出限高令的法院提出申請。實踐中,能否進行變更各地要求不一,如果有機會爭取盡快更換,同時需要注意操作細節,不要人認定屬于惡意規避執行措施。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7月22日實施)
第一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第三條第二款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2019年12月16日實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并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并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準。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見,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未明確前述變更事由須經執行法院批準。故,洪山區法院(2020)鄂0111執異102號裁定以此為由駁回陳海華異議依據不足。
案件來源
陳海華申請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執復315號】
下文列舉了1個同類案例:
案例1:李瑞峰、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執復318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見,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未明確前述變更事由須經執行法院批準。故,洪山區法院(2020)鄂0111執異99號裁定以此為由駁回李瑞峰異議依據不足。”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
推薦書籍
![]()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