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情感糾紛引發的故意毀壞財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一時沖動肆意損毀他人農田作物,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自己的過激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據悉,被告人盧某與被害人王某因情感問題產生矛盾,盧某心生不滿,為發泄情緒、實施報復,多次擅自闖入王某家承包農田,徒手毀壞地里尚未成熟的玉米、黃豆等農作物。經專業部門價格認定,被損毀農作物總價值達26000元,盧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發后,盧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到案后,盧某自愿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并主動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法院審理認為,盧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行為性質、情節輕重、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盧某為沖動之舉承擔了相應刑事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此類因瑣事糾紛引發的毀財案件并非個例。生活中,鄰里隔閡、情感矛盾、日常摩擦時有發生,部分群眾遇事不夠冷靜,被負面情緒主導,試圖通過打砸、毀壞他人財物或公共財物的方式泄憤報復,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激化矛盾、擴大損失,最終從民事糾紛演變為違法犯罪,害人害己。
法官表示,在法治社會,每個人的言行都有法律邊界,情緒不可失控,行為更不能越線。面對各類矛盾糾紛,一要冷靜克制,學會換位思考,理性處理分歧,堅決摒棄“砸物泄憤”“報復出氣”等錯誤做法;二要依法維權,通過協商溝通、人民調解、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化解矛盾,杜絕使用損毀財物、暴力沖突等過激手段;三要尊法守法,主動學習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明晰違法犯罪后果,時刻敬畏法律、嚴守底線,共同營造平安和諧、文明有序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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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報江城發布
吉林日報全媒體記者 馮薈羽
責編姜岸松 實習生 劉迪
二審 丁美佳
終審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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