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踐踏”這一判斷,我們需要弄清楚:憲章的制度基礎是什么?這在2026年遭遇了什么?這兩個層面并置能說明中方發言所指的并非臨時性違規行為,是一種全面性的規則失效過程。
憲章第二條第四款對武力使用的禁止性規定,是整個戰后國際秩序的關鍵。該條款包含三個遞進的假設:各國無論大小強弱,均受到同一規則的約束;違反規則的行為可以被集體識別;國際社會有能力對違規行為施加有效制裁。
這三個假設在1945年被視為可操作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致性”被認為是集體安全機制能夠運行的前提,大國之間不直接開戰,小國之間的沖突可以被大國協調所管控。但在2026年,這三個假設同時面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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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美國對委內瑞拉的軍事行動,以及2月28日對伊朗的聯合打擊,都表明國際機制在失效。兩次行動的共同特征在于:行動方不僅未尋求安理會授權,甚至放棄了以往“事后尋求合法性追認”的慣例,轉而直接以本國法律程序和單方面威脅判斷作為武力使用的法律基礎。
從國際法教義角度看,這一做法其實是“自我授權”,行動國自行判斷例外情形的成立,并將該判斷作為行動的法律依據。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和“科索沃案咨詢意見”中均否認這種自我授權的合法性。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法律論證的薄弱,華盛頓的法律顧問不可能不知道預防性自衛在習慣國際法中的爭議地位,而是行動方對法律論證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合法性論證從行動的事先條件降為事后補充說明。
這種態度變化會改變其他國家對規則效力的預期。當最強大的行為體反復展示“規則可以被規則的語言所覆蓋”之后,其他行為體在類似情形下援引同樣例外的可能性顯著上升。也就是說,強國的規則例外一旦被制度化,就會成為不少國家都可以援引的先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的約束力正是在這種逐案侵蝕中不斷衰減。
與武力使用領域的“例外化”不同,核軍控領域的規則侵蝕不在于通過重新解釋規則來規避義務,而是直接退出或終止構成該領域法律基礎的條約。
《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于2026年2月5日到期失效。該條約是美俄之間最后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雙邊核裁軍協議,其失效意味著1991年START進程開啟以來持續三十五年的核查與透明度機制終止。美方的態度是不尋求續約,也不提出替代方案。這可以說是全球戰略穩定體系的基礎部件被有計劃地逐一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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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條約退出同步推進的是美國核力量的技術升級。美國國防部2026財年預算中,核現代化項目獲得約377億美元撥款,涵蓋陸基戰略威懾、哥倫比亞級彈道導彈潛艇、B-21突襲者轟炸機三大支柱的同步推進。技術層面的關鍵在于低當量核武器與常規平臺的整合。B61-12核彈完成與F-35A戰斗機的兼容性測試后,戰術戰斗機具備核打擊能力已成為現實部署狀態。美軍這一技術進展改變了核門檻的感知高度,從“使用核武器需要專門決策”轉變為“核武器可以作為一種戰術選項進入常規作戰計劃”。
美方在大會期間對中國核力量增長的指控,聲稱核彈頭數量從2020年的約200枚增至600余枚,試圖將核軍控框架失效的責任部分轉移給第三方。這一指控忽略了中國是目前唯一公開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核武器國家,其核力量規模長期維持在遠低于美俄的數量級上。更重要的是,美俄雙邊條約終止后出現的制度真空,不能簡單通過將第三方納入談判來填補。
聯合國系統的運行效率最終取決于成員國是否足額履行財政義務,以及安理會是否能夠就重大安全問題作出決策。2026年的數據顯示兩者均在向不利方向變化。
美國拖欠聯合國會費的總額在2026年初達到約30億美元,拖欠從行政問題轉變為政治工具。美國政府在2026年初提出有條件補繳方案,將資金撥付與聯合國機構的內部改革,包括養老金制度調整、高級職位精簡、部分由中國資助的項目凍結等掛鉤。這意味著,財政貢獻從會員國履行憲章義務的行為,轉變為改造多邊機構治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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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安理會層面的功能萎縮,2026年前四個月,安理會在烏克蘭局勢持續、中東安全危機、非洲多國沖突等多個議題上未能形成有效決議。否決權的使用頻率在近三年呈上升趨勢,且用途從“保護重大安全利益”拓展至“阻止任何可能對己不利的程序性安排”。當安理會從決策機構日益演變為辯論場所,憲章第七章授予的集體強制力便在程序上被消耗殆盡。
此外,聯合國新任秘書長的遴選工作正在進行。四位候選人,智利前領導人巴切萊特、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干事格羅西、哥斯達黎加前副總統格林斯潘、塞內加爾前領導人薩勒,將在古特雷斯年底卸任后接任。無論誰當選,都必須面對秘書長的斡旋空間嚴格取決于大國是否愿意接受斡旋。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的信任赤字擴大到一定程度,秘書長即便具備最強的政治技巧,也無法彌補制度本身的失效。
武力使用、核軍控、多邊治理三個領域的現狀都表明國際規則體系的約束功能正在被體系內最強大行為體所削弱,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法律解釋的單邊化。以往國際法規則的解釋權雖然從未完全中立,但至少存在多邊商榷。2026年的事態顯示,對憲章條款含義的最終判斷正在從集體解釋轉向自我解釋,行動方自行決定例外是否成立,并將該決定作為行動的法律充分依據。
條約義務的可逆化。軍控領域的條約退出機制被視為“例外情況下的最后選項”,但當前正在演變為常規政策工具。當退出條約的成本低于遵守條約的收益,條約義務便從法律約束降級為可選項。
財政貢獻的條件化。會費繳納從“履行憲章義務”轉變為“談判籌碼”,這意味著聯合國系統的財政基礎從集體行動的成本分攤轉變為資助方的單向控制。這一轉變如果持續,聯合國機構的獨立運作能力將受到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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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在發言中提出擁有最大核武庫的國家履行核裁軍特殊責任、不在境外部署核武器、所有核武器國家公開承諾不尋求永遠擁有核武器,屬于對上述問題的制度性回應。這些主張能否被接受,取決于規則體系本身是否還有能力對最強大的成員產生約束。而2026年前四個月的情況表明,憲章在1945年假設的“大國協調”正在失效。憲章的剩余效力已經從法律問題轉變為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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