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因少年生命的逝去而模糊是非,沒因家屬的悲痛動搖法律原則,或許看似“不近人情”,實則是法治社會堅實的底線
據紅星新聞報道,為父親慶祝生日,14歲少年小葉與家人聚餐飲酒后,出現情緒激動、打砸東西等行為。他的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場后,小葉抗拒就醫,后來自行爬上客廳窗臺縱身跳下,不幸身亡。
事后,小葉父母將房屋出租人訴至法院,索賠68萬余元,理由是房屋窗臺僅1.01米、未安裝防盜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此案歷經一審、二審,近日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出租人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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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
一場本該溫情滿滿的生日家宴,卻演變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如此悲情故事,想必誰都不忍聽聞。只是仍要追問,誰該為此承擔責任?
小葉父母選擇起訴房屋出租人,應該說,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外界不應指責其“濫訴”。事實上,如果出租人認為房屋價值因此受損,反過來起訴家屬,亦無不可,關鍵是法院如何判決。
此案的判決,既厘清了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責任邊界,也給出了情理與法理兼顧的公正答案。大眾常有的樸素共情里,一旦發生傷亡悲劇,可能習慣找外部主體擔責,仿佛總要有人為逝去的生命“買單”。但法律評判不是情緒裹挾下的和稀泥,責任劃分必須恪守規則底線,不能僅憑悲痛就隨意轉嫁責任。
房屋出租人的核心義務,是提供符合建筑安全規范、適宜正常居住的房屋,保障房屋及附屬設施無危及人身安全的隱蔽安全瑕疵、無不合理危險,并對已知重大風險進行提示。該義務并不延伸至對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所引發風險的防范。
案涉房屋窗臺1.01米、未加裝防盜網,是否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評判須有法律依據,不能想當然。此案一審法院認為,窗臺高度1.01米并未違反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現行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普通住宅窗戶安裝防盜網。
更何況,一個人跳樓了,怪房子沒攔住,終究是沒有道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否則將不當加重出租人的義務。具體到本案,出租人既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家庭這道防線的崩塌,才是案涉悲劇發生的深層原因。14歲的小葉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對飲酒可能導致的后果和從高處跳下的致命性,應具備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認知能力。父母監護失職、管教缺位,是導致悲劇的關鍵誘因。家長放任孩子飲酒,酒精誘發情緒失控,埋下禍根。事發之后,面對孩子的過激狀態,監護管控缺位,沒能及時有效疏導情緒、約束看管,最終釀成墜亡后果。
法院的依法判決不是冷漠,而是以法律標尺劃定權責、守護社會秩序。司法固然要體恤喪子之痛的人間悲情,但不能突破法律原則盲目遷就、泛化追責。倘若出現意外,都一味向房東等第三方追責,只會形成不良導向,讓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陷入權責恐慌。法院沒因少年生命的逝去而模糊是非,沒因家屬的悲痛動搖法律原則,或許看似“不近人情”,實則是法治社會堅實的底線。
現代社會風險無處不在,必須厘清責任邊界、強化法治思維,才能真正帶給人們安全感。公眾的安全感,不來自無原則的同情,而來自清晰的責任劃分。守住法律責任的邊界,才是對生命最好的敬畏,也是對公平正義最堅定的守護。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圣祥
編輯 趙瑜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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