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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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及合同糾紛案件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合同的性質認定和管轄爭議十分普遍。由于消防、空調安裝既涉及設備安裝施工,又與建筑主體工程緊密關聯,實務中常出現分歧:一方主張此類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可按雙方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另一方則認為其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那么,消防及空調安裝合同究竟屬于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設備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鋪設等隱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性高,屬于建設工程范疇。因此,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消防及空調安裝合同屬于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該案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新興縣某院易地新建工程”后,將該項目中的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分包給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安裝合同,約定由富某公司完成消防設施、空調系統的鋪設、安裝及調試工作,金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工程完工后,雙方因工程款結算產生糾紛,富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向非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金某公司抗辯,案涉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新興縣法院管轄,富某公司起訴法院無管轄權。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消防及空調安裝合同的性質,核心看施工內容與建筑主體的關聯性及資質要求。若安裝工程涉及管網鋪設、管線預埋、系統集成等,施工成果與建筑主體不可分割,且施工方需具備建筑業企業專業承包資質,則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承攬合同僅指簡單設備組裝、無需資質、不與不動產深度結合的加工安裝,二者本質不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優先于當事人約定管轄。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屬于案涉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與建筑主體不可分割,案涉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新興縣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無效。
周軍律師提醒,消防及空調安裝合同通常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當事人約定管轄無效。遇到合同性質認定、專屬管轄適用、建設工程分包糾紛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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