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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擁有巨大社會資源和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而言,其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天然應當限縮,必須對來自社會的合理質疑甚至尖銳批評保持更高的“容忍義務”。
你享受了鎂光燈下的紅利和權力帶來的便利,就不能在面對輿論探照燈時,突然捂住臉說自己是個吹彈可破的“受害者”。
撰文 | 楊雄
出品 | 有戲
這是一個魔幻現(xiàn)實主義與互聯(lián)網(wǎng)常識發(fā)生嚴重車禍的真實故事。
簡單梳理一下來龍去脈:內蒙古達茂旗一名商人實名舉報了當?shù)匾晃槐尘帮@赫的企業(yè)家李某——此人不僅是當?shù)啬宠F礦集團的實控人,還曾高居達茂旗人大副主任之位,是一位典型的“紅頂商人”。
舉報內容極為硬核:越界采礦、破壞草原生態(tài)、涉嫌行賄。資深調查記者劉虎聞訊跟進,在比對了一系列官方通報和媒體報道后,撰文揭露了這一涉嫌官商勾結的生態(tài)黑洞。
結果,這位前人大副主任不干了,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在自己的“主場”達茂旗法院將舉報人和記者一并告上法庭。
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人意料卻又似乎在“情理”之中:原告大獲全勝。法院不僅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失,還要求被告在多個網(wǎng)絡平臺刪除文章,并在已封禁的賬號上連續(xù)六個月置頂?shù)狼浮?/p>
這就非常有意思了。
在一個流量為王的自媒體時代,公眾人物的名譽權本該與輿論監(jiān)督權保持微妙的平衡。但這起案件,卻硬生生地把嚴肅的司法裁判,玩成了一場脫離地球引力、違背互聯(lián)網(wǎng)物理定律的“賽博大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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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lián)文章截圖)
1、“死號詐尸”與“跨服刪帖”:法官的互聯(lián)網(wǎng)常識去哪了?
如果說司法判決是一份嚴謹?shù)奶幏剑敲催_茂旗法院一審開出的這張?zhí)幏剑粌H治不了病,連藥房的門朝哪開都沒搞清楚。
這份判決書最讓人噴飯的冷幽默在于它的“不可執(zhí)行性”。判決要求記者劉虎刪除微信公眾號“城市生活NOTE”上的涉案文章。
聽起來很合理?抱歉,這個公眾號的注冊主體是揚州的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劉虎既不是老板,也不是管理員,他甚至連后臺的登錄密碼都沒有。
法官大筆一揮,等于是在法律上命令張三去踹開李四家的門,并把李四家客廳的沙發(fā)給扔出去。這不叫履行判決,這叫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在二審中,被告律師甚至卑微地懇求追加該賬號主體公司為第三人以便“背鍋”,竟也被無視。
更魔幻的還在后面。
判決還要求劉虎在“劉虎先生和朋友”這個公眾號上,連續(xù)六個月置頂發(fā)布道歉聲明。眾所周知,該賬號早已經被平臺封禁,處于“查無此號”的賽博死亡狀態(tài)。要求一個死掉的賬號連續(xù)六個月“置頂發(fā)聲”,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了,這是玄學問題。
法官大人似乎對騰訊的底層代碼和賬號管理規(guī)則有著某種超自然的盲目自信,認為只要法槌一敲,馬化騰的服務器就得乖乖讓死號“詐尸”。
脫離了社會現(xiàn)實和技術常識的判決,本質上就是一張蓋了公章的廢紙。筆者曾旁聽過上海法院的一起同類案件,法官在庭上反復向原告確認:“這幾個賬號到底歸不歸被告管?能不能刪?”在確認被告無權控制后,當庭駁回了在無關平臺道歉的訴求。
這叫什么?
這叫實事求是。
相比之下,達茂旗法院的判決,仿佛是坐在上個世紀的堂屋里,用算盤給人工智能時代的糾紛定罪。強人所難的背后,到底是業(yè)務能力的不及格,還是急于為本地“大人物”找回場子的動作變形?
2、選擇性失明的法槌:36份“鐵證”為何成了空氣?
名譽侵權案的核心,無非是四個字:捏造事實。如果文章說的是實話,哪怕再刺耳,那也叫輿論監(jiān)督;如果是滿嘴跑火車,那才叫誹謗。
在這個問題上,一審法院展現(xiàn)出了令人嘆為觀止的“選擇性失明”。為了證明自己沒有亂寫,記者劉虎等人向法庭提交了足足七組、共計36份硬核證據(jù)。
這些證據(jù)不是什么街頭小道消息,而是達茂旗自然資源局關于涉事鐵礦越界開采的處罰認定函、包頭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對鐵礦污染的通報、應急管理局的重大事故隱患核查通報!
這里頭的邏輯就非常有趣了。國家近年來將“生態(tài)文明建設”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戰(zhàn)略高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各級環(huán)保部門出具的官方通報,無疑是具有極強公信力的事實背書。記者據(jù)此寫出的調查報道,不過是把官方通文里的“文言文”翻譯成了公眾能看懂的“大白話”。
但一審法官對此只字未提。
這36份蓋著刺眼紅公章的官方文件,在法庭上仿佛穿上了哈利波特的隱形衣。更有甚者,被告申請向大連中院調取相關貪腐案的刑事判決書以核實“行賄”細節(jié),申請調取李某退休干部待遇審批資料以核查其公職經商合規(guī)性,統(tǒng)統(tǒng)被法官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強勢駁回。
一邊以“未提交有效證據(jù)”為由認定被告侵權,一邊又用公權力的大手死死捂住被告合法取證的渠道;一邊是對官方環(huán)保處罰通報的視而不見,一邊是給涉嫌破壞生態(tài)的“紅頂商人”發(fā)放名譽安撫金。
這種“閉眼玩家”式的審判,不僅是對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公然嘲弄,更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傲慢碾壓。如果引用政府部門的處罰通報也算侵害名譽權,那干脆連環(huán)保局和自然資源局一起告了豈不更干脆?
3、 700閱讀量與半年“游街”:紅頂商人的玻璃心有多貴?
在這場大戲中,原告李某的身份值得玩味。他絕不僅是一個普通的“張三”或“李四”,他是包頭某鐵礦集團的創(chuàng)始人,是拿過全國勞模榮譽的知名企業(yè)家,更是曾經的達茂旗人大副主任。
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常識性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為保護公共利益的輿論監(jiān)督提供了清晰的避風港。
對于擁有巨大社會資源和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而言,其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天然應當限縮,必須對來自社會的合理質疑甚至尖銳批評保持更高的“容忍義務”。
你享受了鎂光燈下的紅利和權力帶來的便利,就不能在面對輿論探照燈時,突然捂住臉說自己是個吹彈可破的“受害者”。
但在達茂旗法院的判決里,這位擁有多重顯赫光環(huán)的“人大前副主任”,被降維打造成了一個脆弱無助的普通老頭。一審認定被告的文章導致李某“社會評價降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事實真的如此慘烈嗎?
我們來看看數(shù)據(jù):抖音視頻最高點贊108次,公眾號文章最高閱讀量區(qū)區(qū)759次。在這個動輒“10萬+”、熱搜以億計的流量時代,這點傳播量連個水花都算不上。然而,法院卻判決被告需要連續(xù)六個月置頂?shù)狼浮?/p>
180天的“賽博游街示眾”,對應的是幾百人的閱讀量。這種帶有強烈羞辱性、懲罰嚴重畸重的判決,哪里是在彌補名譽損失,這分明是在殺雞儆猴,向所有試圖碰觸本地政商利益地盤的監(jiān)督者發(fā)出嚴厲警告:
在我的地盤上,別管你拿的是誰的通報,只要惹我不高興,我就能讓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罰站”半年。
4、莫讓司法淪為地方保護的“私人訂制”
最新消息是,2026年5月7日,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做出了終審判決:判劉虎和巫英蛟敗訴。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fā)廣泛的公共討論,絕不僅僅是因為記者個人的勝敗,而是因為它精準地踩中了當下法治社會建設的幾個痛點:
地方司法是否容易被本地強權勢力裹挾?生態(tài)環(huán)保領域的輿論監(jiān)督權究竟該如何保障?以及,我們的判決文書,究竟是經得起歷史和常識檢驗的公正裁決,還是脫離現(xiàn)實、強人所難的空頭支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它不該是某些地方豪強用來粉飾太平的遮羞布,更不該是封殺合法監(jiān)督的堵嘴布。
如今終審落槌,這份毫無執(zhí)行可能、邏輯破洞百出的判決,或許幫某些人贏了官司,但輸?shù)舻膮s是基層司法的公信力。
互聯(lián)網(wǎng)是有記憶的,法律更應當有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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