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和各位打工人都有關的。如果你的公司明天告訴你:
“你的崗位被AI取代了”,讓你降薪走人,你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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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杭州法院最近是怎么判的?
杭州有個35歲的主管,周先生,負責給AI大模型做質檢的,本來拿著2萬5的高薪,結果公司搞了個AI系統,直接跟他說:“你的活兒AI都能干了,要么降薪去當普通員工拿1萬5,要么走人!”
周先生當然不干啊,拒絕降薪后,公司反手就是一張辭退通知書,理由特別理直氣壯:“技術升級,你被AI替崗了。”
周先生哥不認同這樣就被解雇了,要求公司按非法解雇賠償,但公司堅決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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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先說一個勞動法的規定:
很多公司裁員喜歡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里面有一條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提前通知并給補償后,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按公司自己的理解,他們覺得引入AI屬于“客觀情況重大變化”,所以裁員工,合法。
但這次杭州法院這次直接亮牌了,從勞動仲裁到一審、二審,法院全部支持周先生,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26萬余元的賠償金!
也就是2N,N(工作年限):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再乘以2,雙倍賠償,
法官的說理一針見血,邏輯非常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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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引入AI根本不叫“客觀情況重大變化”。
公司上AI系統,說白了就是為了降本增效、多賺利潤。這完全是企業自己主動拍板的商業決策,既不是地震洪水這種不可抗力,也不是無法預見的天災。
第二,所謂的“協商”全是套路。
把主管直接貶成普通員工,工資一刀砍掉40%,這哪是商量,分明就是變相逼人走。法律講的協商是公平合理的,這種侮辱性的降薪,法院絕對不會支持。
大家一定要記住,法律里說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門檻其實非常高。
它指的是那些企業完全無法控制的外部巨變,比如國家突然出臺政策把整個行業禁了,或者政府強制要求公司整體搬遷到外省。
它絕對不包括公司為了省錢、為了轉型而主動搞的技術升級或架構調整。
其實早在2024年,咱們廣州中院就判過一起類似的案子:一位平面設計師被AI取代,法院同樣認定,使用AI是公司自主經營范圍內的調整,不屬于可以隨意裁員的“客觀情況”。
所以各位打工人記住了:如果企業用引入AI作為降薪、調崗甚至裁員的借口,千萬別被嚇住!
兩地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了底線:技術升級的紅利企業可以拿,但技術迭代的風險絕不能單方面甩給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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