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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蘇州日報》 A03版
4月21日,蘇州中院公布2025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在一起中國光伏企業波蘭展會商標糾紛中,依據《歐盟商標條例》認定侵權成立。據悉,該案是中國法院首次適用外國法裁判的域外商標侵權案。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均為中國光伏企業。某電力公司核心商標“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國注冊,2022年通過馬德里體系獲準在歐盟注冊,核定商品類別包含第9類光伏電池和組件等。2023年5月,某新能源公司參加波蘭光伏展,在展位海報上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某電力公司認為該標識與其注冊商標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便訴至法院。
蘇州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波蘭,故本案需首先確定法律適用。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沖突規范采取分割制: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不能由當事人協議選擇,即知識產權歸誰所有、知識產權的成立、生效、維持、排他范圍、期限、終止等問題,均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但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包括歸責原則、禁令救濟、損害賠償等問題則優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地法。
根據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波蘭境內,混淆的后果也發生在波蘭境內,因此無法以在中國境內授權的注冊商標權規制發生在境外的侵權行為,故某電力公司能以歐盟注冊商標主張相應權利。該商標權的歸屬與內容應當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即歐盟法律,商標權的侵權責任經當事人同意,適用中國法律。
法院查明《歐盟商標條例》的相關規定并依法予以適用,認定某電力公司“SUNOVASOLAR”商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核心識別要素“SUNOVA”與被訴侵權標識“Sun-Nova New Energy”主要識別要素“Sun-Nova”構成近似。某新能源公司在波蘭光伏展的宣傳海報上突出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侵犯歐盟商標權的行為。同時,法院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確定某新能源公司應當承擔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程雪陽表示,該案實現了中國司法管轄權、法律適用規則與外國實體法的有機銜接,為跨境知識產權爭端提供了可復制的裁判樣本,釋放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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