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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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含企業員工、社區工作人員等)相關貪腐行為的規制的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的發布實施,非國家工作人員貪腐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發生重大調整,相關案件的辦理邏輯也隨之優化。
《解釋(二)》于2026年4月10日發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八條明確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這一規定徹底取消了2016年《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貪腐案件定罪數額標準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倍”的規定,實現了兩類主體貪腐行為定罪量刑的同標準、同尺度。
典型案例及裁判要點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地方司法實踐,以兩起典型案件為例,明確《解釋(二)》的適用規則:
案例一:黃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2025)某刑初XX號)
黃某系某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2015年至2025年期間,利用管理社區廣告業務、項目承攬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幫助商人何某承接多個社區項目,通過“虛假入股”“分紅”等形式收受好處費共計37.87萬元。案發后,黃某辯稱其行為系合作投資所得,不構成犯罪。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社區基層組織人員,在管理集體事務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解釋(二)》已施行,按照新標準,其受賄數額37.87萬元已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案例二:孫某職務侵占案((2025)滬0118刑初87號)
孫某系某公司倉庫管理員,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間,利用看管倉庫的職務便利,將倉庫內價值13.035萬元的空調分歧管非法占為己有并銷贓。案發后,孫某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審理認為,孫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按照《解釋(二)》新標準,13.035萬元已達到立案標準且未達到“數額巨大”,結合其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13.035萬元。
周軍律師提醒,《解釋(二)》的施行,進一步規范了非國家工作人員貪腐案件的法律適用,實現了不同主體貪腐行為的平等規制,同時也對相關主體的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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