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網站發布《三明寧化“12·21”較大道路運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4年12月21日09時14分許,三明市寧化縣道796線23km+390m路段發生一起手扶拖拉機與重型自卸半掛車碰撞的較大道路運輸事故,造成3人死亡、2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291.82萬元。
事故調查組認定,三明寧化“12·21”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是一起由不具備拖拉機操作證人員駕駛操作無號牌手扶拖拉機、違規載人、轉彎未讓直行車輛,重型自卸半掛車駕駛員超限超載運輸、通過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鄉鎮和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不實不嚴,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21日上午09時許,明溪恒樺物流公司駕駛員官*良駕駛閩GB378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GE057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從寧化騰龍水泥公司裝載石灰石礦碎石后駛入縣道796線(往寧化縣泉上鎮方向)。湖村鎮陳家村眉坑小組的王*欽駕駛手扶拖拉機從家中出發,后斗搭載妻子管*水,女兒王*花,準備到煙田從事農事活動。
09時14分許,官*良發現右前方王*欽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由湖村鎮陳家村眉坑小組道路入口駛入縣道796線,官*良采取先向左打方向盤后向右打方向盤的方式避讓,在縣道796線23km+390m處,重型半掛車車身左側與手扶拖拉機車身左側發生大夾角碰撞,后重型半掛車向左側翻壓倒手扶拖拉機,重型半掛車上所裝載的石灰石礦碎石散落路面,造成手扶拖拉機駕乘3人死亡和閩GB378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GE057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手扶拖拉機2車受損。
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王*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情況(2人)
1.官*良,男,群眾,閩GB378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GE057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駕駛員,明溪恒樺物流公司雇傭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寧化縣公安交警部門對其依法立案調查。
落實情況:2025年6月13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判決[(2025)閩0424刑初90號],官*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鄭*明,男,群眾,負責寧化騰龍水泥公司出廠貨車安全管理工作。寧化縣公安交警部門對其依法立案調查。
落實情況:寧化縣公安局經調查,認為鄭*明不構成犯罪,于2025年12月15日決定撤銷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審。
(三)對公職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處理情況(20人)
事故調查報告建議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的16名公職人員和4名其他有關人員,有關部門單位均已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四)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情況(3人)
1.陳*旺,男,群眾,明溪縣恒樺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三明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4月28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陳*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因事故發生后被寧化縣公安機關發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2025年5月20日,寧化縣公安局對陳*旺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立案偵查。7月28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魏*建,男,群眾,明溪縣恒樺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專職安全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三明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7月7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魏*建給予罰款人民幣11904(壹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明)應急罰〔2025〕3號]。
3.蔡*銳,男,群眾,福建寧化騰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建議寧化縣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5年5月26日,寧化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蔡*銳作出罰款25000(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寧)應急罰〔20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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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觀八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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