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號提供免費電影鏈接、燒烤店用“至尊寶”形象裝修……5月13日,來自重慶市版權保護中心的消息,多起貼近生活的版權侵權典型案例近期集中曝光,涵蓋公眾號鏈接觀影、隨意引用插畫、售賣侵權玩具、門店商用IP形象等高頻場景。這些案例以案釋法,為公眾敲響警鐘:許多看似平常的操作,實則早已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一:公眾號提供電影鏈接免費看
公眾號運營方B在其公眾號中設置“免費看電影”板塊,用戶點擊后可直接跳轉至C網站,免費觀看《羞羞的鐵拳》等影片。經查,C網站收錄多部院線及非院線電影,但未依法備案。
對此,享有《羞羞的鐵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原告A公司將公眾號運營方B訴至法院,主張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提供涉案影片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B屬于為用戶提供搜索或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法律規定,此類主體若要免除侵權賠償責任,除需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刪除相關內容外,還需具備主觀善意,即對所鏈接內容的侵權情況不知情。
但本案中,運營方B明知所鏈接的C網站未備案,仍主動設置跳轉功能,屬于“應知侵權”情形,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B斷開侵權鏈接,并賠償權利人相應損失。
法官提醒,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并非萬能免責依據。主動鏈接明顯侵權的平臺,即便未直接存儲侵權內容,也可能構成幫助侵權。
案例二:公眾號文章“引用”圖片侵權
以為在文章中插入幾張網圖并注明來源就萬事大吉,沒想到也會踩坑。
原告A創作完成16幅插畫作品并公開發表,被告B公司為豐富公眾號文章內容,在未取得A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上述插畫,并標明出處。
A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提起訴訟。B公司辯稱,其使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的合理使用情形,且文章中引用的作品精度較低,僅為配合內容說明,未替代原作品,也未損害A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完整復用了原作,且文章附帶商業推廣信息,已超出“介紹、評論”的合理范疇,侵權抗辯不成立。
現實中,不少小編習慣隨手取用網絡圖片或插畫配圖,誤以為標注來源即可免責。殊不知“合理使用”不等于隨意使用,未經授權的商用或大規模使用均屬侵權行為。因此,微信公眾號“引用”內容需格外謹慎:權利人信息不明的內容切勿使用,使用前務必與權利人溝通并取得許可。
案例三:超市售賣侵權玩具踩坑
對于線下小微商戶而言,“不知情進貨”不能成為侵權的擋箭牌。
原告A公司是“豬豬俠二號POSE2”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B超市在其店鋪內銷售的“變身戰隊豬豬俠”玩具上,印制有與原告作品基本一致的圖案。A認為B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起訴至法院。B辯稱,其作為銷售商處于流通環節,不了解產品是否侵權;且涉案產品從合法渠道進貨,有相應銷售單,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B未經A許可銷售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玩具,侵犯了A的著作權。盡管B主張產品來自合法渠道,但其舉證材料無法證明涉案玩具具有合法來源。最終,B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銷售者同樣存在侵權風險,不能以“不知情”為由免責。“合法來源抗辯”需提供完整的進貨憑證、付款記錄,且來源方需具備合法資質。經營者進貨時務必核驗商品的版權授權情況,避免踩坑。
案例四:燒烤店用“至尊寶”形象裝修侵權
一家燒烤店在外墻裝飾中使用具有獨創性的影視衍生美術形象(類似“至尊寶”的形象)用于門店美化引流,最終因侵權被追責。
原告A發現,該燒烤店的外墻裝潢及美團店鋪信息中使用的圖像與《無臉群像系列》作品完全一致,遂收集店鋪照片等證據,以侵犯作品復制權為由起訴至法院。
被告燒烤店老板B辯稱,涉案形象來源于影視作品中的人物,不應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法院審理認為,判斷原告所繪人物形象是否構成作品,需考量其與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存在明顯區別,是否達到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標準。本案中,原告繪制的人物形象無具體五官特征,整體身材修長飄逸,與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區別顯著,具有獨創性和審美價值,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該作品用于店面裝潢以美化環境、吸引顧客,侵犯了作品的復制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8000元。
法官提醒:“哪怕是改編的形象,只要具有獨創性,就不能隨意商用。”餐飲、零售等行業在門店裝修、宣傳物料中使用他人作品時,需提前核實版權狀態,避免因“無心之失”陷入訴訟。
這些案例均源于日常生活中的高頻行為。從新媒體小編到商戶,從線上傳播到線下經營,許多侵權行為都源于“習以為常”的慣性思維。由此可見,無論是創作者、運營者還是經營者,都應摒棄“拿來即用”的習慣,尊重原創智力成果,主動核查版權授權,守住法律底線,避免因一時疏忽承擔法律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 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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