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法治報
“領養代替購買”,這句話不少愛寵人士都聽過。可最近上海一起訴訟,給所有動過領養心思的人提了個醒:免費領養從來不等同于免費免責。
領養時一切都好,幾個月后貓卻丟了
2024年10月,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臺上發消息:兩只打過疫苗、治過病的流浪貓“亦菲”和“呼嚕”,正等著找人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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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小貓“亦菲”,右為小貓“呼嚕”
年輕小伙小楊看到信息后主動聯系,表達了強烈的領養意愿,雙方很快簽訂了《伴侶動物領養協議》。協議中寫明:兩只小貓為無償領養,領養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必須履行嚴格的飼養義務,尤其不能隨意拋棄,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飼養,必須將小貓送還給送養人。
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寵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寵物遺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隨意拋棄、虐待、虐殺寵物的行為,則需支付1萬元違約金。
剛開始幾個月一切正常。王女士隔三差五問問小貓的情況,小楊也發來照片視頻,聲稱小貓一直養在室內,生活狀態一切良好。2025年4月,小楊突然告訴王女士:自己因為工作變動要合租,新室友對貓毛嚴重過敏,養不了了,問能不能自己找個新領養人。王女士明確回復:養不了就退回來,但按協議要付違約金。小楊便說說再堅持兩個月,同時繼續找下家。
到了7月,王女士繼續線上回訪,小楊也照常發視頻。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對方提供小貓的實時視頻,可小楊發來的,卻是一個月之前的舊視頻。王女士頓感不對,她堅持要求視頻通話查看小貓現狀。反復追問之下,小楊才說出實情:貓早就不在屋里了。
原來,自6月開始,小楊就搬回了父母家。家里反對養貓,可小楊沒按協議把貓還給王女士,而是私自買了個大籠子,把兩只貓養在小區花園里。
7月1日,籠子被人打開,兩只小貓全部走失。
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趕到小區,花了1000元請專業找貓人,連續蹲了四天四夜,最后只找回一只三花貓“亦菲”,另一只起司貓“呼嚕”再也沒找到。
找回的那只“亦菲”也得了病,為了給“亦菲”做體檢、治病,她們額外支出了1608.6元。
領養雙方對簿公堂:到底該賠多少?
王女士覺得,小楊的行為就是棄養,按協議應該賠2萬元。小楊則覺得委屈:自己不是故意扔貓,貓是別人放跑的,不是故意丟棄的。更何況一只田園貓救助成本也就幾百塊,要賠2萬太高了。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定:協議合法有效,屬于《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附義務贈與合同。也就是說,小貓雖為無償贈與,但領養人必須負責,必須履行妥善照顧、不遺棄、及時告知等約定義務。
小楊沒按約定在室內飼養小貓,擅自將小貓安置在小區花園,也沒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小貓走失,已經違反了妥善照顧寵物的核心義務。小貓走失后,他隱瞞實情長達近兩個月,錯失了尋找小貓的最佳時機,同樣違反了協議約定的告知義務。小楊的這些行為已經明確構成違約。
針對違約金數額,法院認為,小楊主觀上仍有飼養小貓的意愿,并非惡意拋棄,因此不適用單只1萬元的違約條款。但其行為直接造成寵物遺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3000元違約金。
法院同時強調,寵物是有生命的特殊個體,并非普通物品,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僅具有彌補經濟損失的作用,更帶有懲罰失信行為、守護生命尊嚴的意義,3000元的數額與救助方付出的時間、精力與實際費用相比,并不存在過高的情形。
“為了找回小貓,我們投入了大量的金錢、時間與精力,可‘呼嚕’至今下落不明。我只想通過這個案子告訴所有人,領養不能憑一時興起,一旦選擇,就要對它的一生負責到底。”王女士表示。
如今,她的領養協議中新增了條款,因遺棄動物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均由違約的領養人承擔。
流浪動物領養正在走進法治時代
浦東法院的這起案例并非個例。
記者了解到,《刑法》中的遺棄罪僅適用于人類,不適用于動物,因此棄養寵物目前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并不代表棄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近年來,全國各地與寵物領養相關的法律糾紛持續增多,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過類似判決。司法實踐已經將公益領養協議界定為附義務贈與合同,賦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只要領養人簽署協議,就必須履行約定的照顧義務,不得隨意遺棄寵物,一旦違約,就要承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
據悉,全國流浪動物數量已經突破1.3億只,棄養是流浪動物產生的最主要源頭。
依據《民法典》規定,領養人不履行照顧義務、遺棄寵物,即構成違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動物防疫法》及多地養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飼養人不得隨意丟棄動物,違者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反虐待動物法》立法建議中,遺棄已經被明確列為虐待行為。
2025年11月,司法部征集年度立法項目建議,超過410萬網民支持將《反虐待動物法》納入立法計劃,支持率高達96.45%,超400萬人呼吁將棄養納入法律紅線。
法官釋法:免費不是免責,愛心更要守法
本案審判長、浦東法院陸家嘴法庭庭長韓伶表示,領養寵物是傳遞愛心的善舉,但更是受到法律約束的長期責任,絕對不能因為是免費領養,就忽視自身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韓伶強調,簽訂領養協議時,領養人務必仔細閱讀全部條款,清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要關注寵物走失、受傷、死亡后的通知義務與責任承擔等關鍵內容,切勿盲目簽字。同時要妥善保管協議原件與相關溝通記錄,避免后續維權時缺乏有效依據。
領養人應當切實履行照顧義務,若寵物發生走失、受傷等情況,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第一時間通知送養人,主動配合開展尋回、救治等工作,避免因拖延告知擴大損失,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送養人在寵物走失后,應當理性維權,主張的損失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確保費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記者 | 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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