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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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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某地犯罪嫌疑人張某糾集同伙注冊空殼商貿公司,打著健康養老、消費返利、層級分紅的虛假旗號公開造勢,布設傳銷騙局。
該團伙設定門檻,要求有意參與者繳納3千元至5萬元不等錢款,購買虛無的“養老服務包”才能取得會員準入資格。同時,搭建五級金字塔式人員層級,返利分紅完全依托發展下線人員數量核算,并非依托實際經營收益。
為擴大涉案規模,張某一伙以贈送米面油生活用品、線下召開宣講洗腦會、熟人親友拉人頭推薦等方式,重點拉攏防范意識較弱的中老年群體入局,大肆宣揚“一夜暴富、輕松躺賺”等虛假說辭,不斷蠱惑參與者拉攏身邊親友加入。此案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不僅致使眾多群眾財產受損,還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與社會穩定。
目前,張某等主要組織者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該案現已移送審查起訴,等待涉案人員的將是法律的嚴厲懲處。
請廣大市民朋友們摒棄一夜暴富、不勞而獲的投機心態,認清傳銷“拉人頭、繳入門費、層級返利”的違法本質,不跟風、不盲從、不參與,嚴守資金安全底線,切勿投入錢財,遠離傳銷陷阱,守護自身與家庭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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