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成都茶樓界被卷入一場“舉報風波”,數百家茶樓在短時間內接連被屬地監管部門告知,有舉報人以茶樓提供沖泡茶等服務但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為由,舉報涉事商戶涉嫌違法經營。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在調查取證,分析研判后,要求商戶限期整改、認定“首違不罰”,事件得以平息。但讓商戶們覺得困惑的是,同一個人,同一個電話號碼批量舉報,這顯然不是普通消費者所為,更像是職業打假人針對行業常見瑕疵的“精準圍剿”。事件過程是怎樣的?
成都市成華區一家茶樓的經營者曾先生是此次批量舉報風波的親歷者。
曾先生:我們在4月12日、13日左右接到市場監管局上門取證,說接到一個人的投訴舉報。他投訴了我們有自制飲品,但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明確,“自制飲品制售”屬于餐飲服務的法定許可項目,且提出食品經營者從事沖調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可以適當簡化審查內容。顯然,熱水泡茶屬于“自制飲品制售”范疇。然而,在被舉報之前,很多涉事茶樓的經營者和曾先生一樣,對“持證泡茶”的規定毫無概念。
曾先生:我們也不否認茶樓存在一些違規,但這不是我們主觀意愿去違反的。市場監管局也給我們建議馬上去補辦,這些事項已經全部都在進行了,現在就是等著證件發下來。我們自己的態度是,他這種行為屬于職業打假人的范疇。
商戶們在被陸續舉報后溝通發現,所有的投訴均來自王某,聯系方式也是同一個手機號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涉事茶樓經營者提供的通話錄音,舉報后,王某又利用商戶們怕被高額行政處罰的心理,和他們電話“談判”。
成都市茶樓行業協會公開表示,風波初期,多家涉事茶樓和王某達成“和解”。從商戶們的反饋來看,王某首次談判提出了2000~4000多元不等的“和解金”。商戶們同時發現,王某舉報所附的消費記錄,都在幾個月甚至一年前。
一家涉事茶樓的代理律師譚先生透露,這場風波在4月上旬前后爆發,或許并非偶然。因為,4月15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正式施行。新規的一大核心,就是明確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舉報,監管部門不予受理。商戶們寄希望于在新舊法規交替之時,相關部門能對舉報人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餐飲食品處副處長張福洲告訴記者,經統計,全市各區縣被舉報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卻提供茶水沖泡等服務的經營主體實際為203家,監管部門最終以“柔性執法”回應各方關切。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餐飲食品處副處長張福洲:各個區縣發現大量同一類問題的舉報,市局經過研判發現都是同一個人所舉報的同一類事件。4月27日,我們對各個區縣發出了指導性文件,依據什么法律法規、怎么來處理這個事。根據成都市茶樓業態的情況,我們給各個區縣指明了執法的統一標準、參照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情況。5月7日,我們又以正式文件向各個區縣發出了統一增設辦理許可備案手續,勸大家來統一規范、完善證照。
按照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的公開回應,對于未按規定備案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初次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條件的,可不予處罰。
監管部門“首違不罰”的處理,讓茶樓行業的很多從業者松了口氣。但對另一些被舉報的商戶而言,事情還沒有結束。據了解,多位此前迫于壓力和王某“私了”的茶樓老板已正式向公安報案,希望追究對方“敲詐勒索”。對于王某或其背后的職業打假團隊是否有惡意索賠之嫌,張福洲的理解是,不能讓投訴舉報成為生意。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餐飲食品處副處長 張福洲:如果說發現大面積的行為違規或者監管疏忽,他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監管人員反映問題,而不是找茶樓進行私下溝通或者索取,這種行為本身,作為監管執法部門是不允許的。對于商家的問題,屬地監管所合規合法地該立案就立案,立案過后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這些都叫處罰。想用經濟的行為去索賠,這是達不到的。
從前些年的“無證拍黃瓜”事件,到當下的“無證泡茶”被批量舉報,商家確實不合規,但他們不是惡意違規,社會危害性也相當有限。對于舉報人一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一邊又要和商戶私下“和解”,只要給錢就能撤訴的行為,我們究竟該怎樣看待?消費維權與惡意索賠的邊界又在哪里?
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王洪亮表示,如果投訴舉報是為了借助法律的處罰機制或者經營者對法律不熟悉而獲利,從目的來講一定是違背公序良俗或者不法的;而從此次風波中舉報人和涉事商戶的“談判”過程來看,舉報人是以“監督”之名行“脅迫”之實。
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王洪亮:一個人通過言語、行動或者事件,給對方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慌,導致他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脅迫。脅迫的構成要件還有目的違法或者手段違法,只要構成一個,或者這兩個要素相互判斷就可以認定了。他表面上是要懲戒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但主要是為了獲利,他使用的手段也有違法性。
當然,針對濫用制度滋擾經營主體、損害營商環境、擠占普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的惡意索賠行為,近期正式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給出了精準打擊規則。《辦法》第三條規定“投訴”須基于“生活消費需要”,第十七條則進一步列舉了“非生活消費需要”的多種情形,如購買數量次數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短時間內大量集中投訴、無法證明真實消費關系等。王洪亮認為,這不僅從法律層面清晰區分了“消費者”與“職業索賠人”,而且為識別濫用投訴機制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現實中,需要消費者,也需要正規經營的商家,在遇到疑似“惡意索賠”時,不怕事兒,進行“反投訴”。
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王洪亮:一個人是不是知假買假或者職業打假、追求不法目的,肯定要綜合判斷,那就要長期看他是不是就同一類商品、同一類問題進行短期內大量投訴;也要靠商家的反應,看他們是不是聯合起來、認為遇到的是普遍性問題,并反饋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但是職業打假人可能打的就是這個時間差。而且,如果構成民事脅迫,商家要去訴訟,訴訟有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很多人可能就放棄了,他就鉆這個空子,200多家茶樓成功“和解”100家就賺到了。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四十二條已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投訴舉報人涉嫌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在王洪亮看來,這意味著相關主體實施惡意索賠的后果不再僅僅是被駁回投訴,而是需要承擔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王洪亮:現在的法律在尋找一個平衡點,實際上需要群眾去監督投訴,特別是對于食品和藥品的安全是很有好處的,但是這就會被一些謀取非法利益的人利用。現有的立法,包括司法解釋,針對這種現象都做了一定的努力,尤其這個《辦法》,可以說是前進了一大步。如果基于《辦法》實施之后,能做出幾個典型案例,不論是作出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法律就變得有“牙齒”了,可能會起到比較好的效果,對于那些職業打假人也是一個威懾。
成都茶樓經歷的這場舉報風波后,我們更希望,多部門間能建立信息共享與協同響應機制,在打擊惡意索賠上形成“從預警、核查到移送、懲戒”的全鏈條閉環。
監制丨李行健
記者丨韓雪瑩 溫曉 楊松濤 王殿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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