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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看到一則新聞稱:一名旅客從深圳灣口岸進境,經過海關監管區時未向海關申報,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機檢圖像異常。經進一步查驗,海關關員在其行李內查獲疑似槍支2支。后經專業機構鑒定,2支疑似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聽說現在氣槍的入刑標準已經改了,請問這名旅客是否會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刑?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換言之走私武器、彈藥罪有三檔自由刑:1)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無期徒刑。這是個重罪,最低法定刑期為三年。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即走私氣槍二支即可以入刑。
3、但是,氣槍的致傷力較低,此種“唯數量論”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作為對此回應,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該批復稱:“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4、參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8】189號)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其中: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 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5、綜合而言,司法實踐中對于走私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氣槍,不再唯數量定罪,要綜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規定的各種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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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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