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南寧玖悅府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互訴糾紛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該小區業主因物業費高達2.8元/平方米·月,實際服務卻嚴重“縮水”,在與物業協商降價無果后,部分業主拒交物業費,隨后被物業公司起訴。業主們并未沉默,而是選擇反訴物業,要求撤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退還物業費。
這起糾紛背后,折射出一個普遍現象——不少物業公司動輒將問題推向開發商,試圖規避自身責任。前期物業,真的可以這樣“一甩了之”嗎?
一、事件回溯:服務缺位,業主依法維權
玖悅府小區于2022年12月起陸續交付。然而業主收房后卻發現問題成堆:小區圍墻仍是臨時鐵皮,地下車庫尚未正式交付,停車場多處存在漏水問題。
更嚴重的是,業主后來才得知,交房之時該樓盤并未通過消防驗收和五方驗收——這一事實被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刻意隱瞞,直至2023年3月才通過驗收。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屬于違規交付。
業主陳先生表示:“小區基礎配套嚴重不足,物業費卻高達2.8元/平方米·月,遠高于同類小區。”因多次溝通降價未果,部分業主暫停繳納物業費。今年3月起,物業公司陸續起訴欠費業主,至7月底被告業主已超20名。業主們隨即提起反訴,目前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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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焦點:未達標交付,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一個關鍵法律問題隨之浮出水面:在房屋未達到法定交付條件的情況下,物業費到底該由誰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未完成合法交付程序,物業費的承擔主體應是開發商,而非業主。
玖悅府小區在2022年12月所謂的“交付”時并未通過驗收,屬于違法交付。從法律上看,該時段物業費依法應由開發商承擔。如物業公司已向業主收取該期間費用,則涉嫌構成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三、物業辯解?背后是開發商陷資金困境
物業公司也表示有“苦衷”:他們稱已提交圍墻建設方案,但因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停工;多次協調處理地下車庫漏水等問題未果;還因長期墊付水費、公攤電費等導致經營困難,降費申請上報集團后未有回音。
住建部門的回復進一步印證了開發商的困境:項目監管賬戶資金已全部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因與銀行存在經濟糾紛,項目資不抵債,部分樓棟已被查封;開發商明確表示已無力推進小區圍墻及道路建設。
四、法律明責:前期物業無法“甩鍋”
但這真的代表物業公司能夠完全推責嗎?
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如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或因配套設施缺陷導致業主受損,應承擔相應賠償。如物業與建設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則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該辦法同時明確,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物業公司如果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即便開發商交付不達標,也應通過補充協議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間,而非將問題全部推給開發商。
前期物業企圖將責任全盤甩給開發商,甚至以“開發商沒錢”為由拒絕擔責,于法無據、于理不合。即使開發商確無能力,前期物業仍應就其法定和約定義務向業主負責。
五、行業痛點:信息不對稱,業主維權艱難
當前物業糾紛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信息不對稱。物業公司常利用業主法律知識的不足,編織“責任在開發商”的話術,誘導業主放棄追責。
尤其是一些與開發商關聯的前期物業,從招投標到承接查驗本就存在瑕疵。歷史遺留問題隨時間推移暴露出來,最終卻要由業主承擔后果。
業主維權不僅面臨高額取證成本,還要消耗大量時間精力,而物業公司則屢借制度漏洞逃避責任,形成嚴重不公。
六、破局之道:依法追責,方得安寧
南寧玖悅府小區的糾紛并非孤例。隨著房地產行業進入深度調整,類似問題可能在更多項目中出現。
問題暴露亦是轉機。只有通過依法追責,才能遏制企業違法行為、重建市場誠信。
對于業主而言,可依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要求物業公司公開全套承接查驗資料,核驗其是否盡到法定義務。對于未達標交付期間被收取的物業費,業主有權追回。
若物業存在與開發商串通、違規承接等行為,業主更應堅決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連帶責任。
對物業企業來說,企圖“甩鍋”開發商絕非長久之計。直面問題、承擔責任、改善服務,才是立足市場的正道。只有物業真正履職盡責,小區才能回歸應有的和諧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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