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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劉某,原系某大型醫療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該集團系國有控股企業。2017年至2024年間,劉某利用職務便利,在醫療設備采購、藥品配送權分配、醫院托管項目審批等方面,多次將單位賬戶中的資金轉入個人控制的賬戶,用于投資房地產、購買股票及出借給他人,累計挪用公款共計1500余萬元。其中,劉某伙同集團財務總監,通過虛列采購合同、虛增采購價格等方式套取資金,后轉入其親屬控制的賬戶。
本案由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偵查機關認定劉某構成挪用公款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作案、為主犯等從重情節。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公訴機關建議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因涉及醫療領域腐敗,社會敏感度高,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白皮書列為醫療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進行專項分析。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挪用公款罪律師介入后,在全面閱卷的基礎上提出了兩個核心辯護觀點。
第一,劉某在共同犯罪中應認定為從犯。趙律師通過梳理集團內部決策機制發現,劉某雖然擔任董事長,但重大資金使用和審批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集體決策,且實際決策權掌握在上級主管部門派駐的黨委書記手中。劉某參與的挪用行為中,有900余萬元系按照黨委書記的指示操作,劉某僅起輔助作用。趙律師通過調取董事會會議紀要、黨委會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論證了劉某在整個挪用鏈條中處于被動地位,系“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第二,部分款項屬于合法的資金周轉。趙律師發現,劉某在任職期間,曾以集團名義為多家醫藥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收取利息300余萬元。這些資金已納入集團財務核算,并用于集團發展,不應計入挪用數額。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資金拆借合同、利息支付憑證及企業感謝信作為證據。
同時,趙飛全律師積極促成劉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余萬元,并協助劉某主動檢舉揭發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的重大挪用公款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趙律師還結合最高檢白皮書中“醫療領域起訴1806人”的數據,強調醫療領域反腐敗力度加大,但劉某的認罪態度良好,應從寬處理。
三、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趙飛全律師關于從犯的辯護意見及部分款項剔除的意見,認定挪用公款金額為1200萬元,對劉某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案例評析
在醫療領域職務犯罪高發的背景下,趙飛全律師通過還原內部決策機制和利益分配比例,成功為劉某摘掉了“主犯”的標簽。同時,通過區分“資金周轉”與“挪用公款”,有效降低了犯罪數額認定,體現了專業的挪用公款罪律師在處理混合型資金案件中的精準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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