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時間里,有能力的自己開辟網絡推廣,沒能力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就跟法律公司開展網推業務合作,被視為業界發展的未來趨勢。甚至出現了法律公司跟律所同一地點辦公、同一套人馬、法律業務混同的行業現象。
如此的現象,此前的很長時間里,都是各地律協發布“倡議書”等形式,要求律所、律師自覺抵制來自法律公司的業務合作,一直沒有對這樣的業務開展形式進行行業紀律、行政管理上的法律定性。
然而,最近一系列的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律所跟法律公司開展業務推廣合作,直接被列為了違法認定事實,尤其是引發當事人投訴的,更是被列為了違法情節加重情形,輕則被責令停業整頓,重則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案例一:3月4日,官網信息公開,宿遷市司法局做出宿司罰字〔2026〕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一律師事務所因違規推廣業務等,被責令停業整頓。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律師事務所與多家法律咨詢公司簽訂外包協議,通過短視頻平臺引流方式推廣業務,并多次未向當事人開具服務收費合法票據。
管理部門及行業組織持續收到多種形式律所投訴,發生較大負面社會輿情,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項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該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兩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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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月10日,長沙司法局發布長司罰決字〔2026)1號行政處罰書,對湖南某律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律所在登記住所以外設立辦公接待場所并承攬業務,且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住所變更備案;與法律咨詢公司合作,直接提供律所資質給對方,并注冊企業微信;在網絡推廣中進行夸大宣傳,利用“低價收案、分段收費”等手段誘導當事人。
這些行為最終引發了大量投訴,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一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律所停業整頓六個月、律所負責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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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5年11月3日,廣東省司法廳對廣東某律師事務所作出了吊銷執業證書的嚴厲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律所與某法律咨詢公司深度合作,許諾提供利益給咨詢公司,讓其代為對外承攬業務。咨詢公司的業務員直接以律所名義推廣,甚至組建了包含咨詢公司人員、律所律師和客戶的微信群。
該律所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數量多,且無法查清違法所得,屬于典型的“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情節特別嚴重,最終做出了吊銷執照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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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個行政處罰案例中,各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律所跟法律公司開展業務推廣合作的行為,都是直接定性為了“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說明針對這一現象,已經在管理部門達成了法律共性認識。
3月26日,福建省律協印發《律師事務所、律師與法律咨詢服務機構違規合作處理辦法(試行)》(閩律〔2026〕5 號)。
其中,直接在第1條就明文規定,本省律師事務所、律師禁止與法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違規合作,并且詳細列出了違規行為的情形,概括起來就是禁止律所跟法律公司存在任何經濟利益上的往來,否則就要面臨行業處分、移送行政處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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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2025年9月29日,類似的《廣東省律師行業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業務管理規定(試行)》,也已經印發實施。相信其他的地方,今后也會出臺類似的規定。
雖然上述規定中,禁止的是律所跟法律公司直接的“違規”合作,但明令禁止“向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經營者支付介紹費、案源費、提成款等;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負責招攬業務,與當事人建立委托關系”,最后不忘加上一條,“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或者辦理法律業務”的概括性規定,實際上就是要斬斷律所跟法律公司之間的直接經濟聯系。
這些行業規定,雖然指向的是未來行業規范,但也另一個方面說明,在行業管理層面,以上禁止性的規定,已經被視為了違規違法情形。沒有了經濟上的聯系和往來的動力,是不是就等于禁止了律所跟法律公司開展任何形式合作的目的所在?此前已經開展業務的,一旦受到查處,則面臨著被處罰的結果。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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