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往過程中,隱瞞自身已婚事實,以“單身”身份欺騙他人建立戀愛關系,這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不,一名已婚男子為追求曾共事的女生,欺騙對方已離婚,恢復了單身,事后女生發現被欺騙后患上抑郁癥,還花費近兩萬元心理咨詢費。憤怒之下,女生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法院會支持嗎?
![]()
顧某(女)與羅某(男)原為同事,2018年相識后,羅某多次向顧某表白請求確認關系,顧某因知曉羅某已婚而明確拒絕。2023年8月,羅某再次聯系顧某,謊稱自己已辦理離婚手續,恢復單身狀態,并不斷示好追求顧某。在羅某的反復承諾下,顧某與其建立了戀愛關系。其間,顧某曾多次要求羅某出示離婚證,但均被羅某拒絕。
之后,顧某經查證得知,羅某始終處于已婚狀態,從未離婚。顧某因此遭受嚴重精神打擊,產生抑郁癥狀,并為此支付了近兩萬元心理咨詢費。
為挽回損失,顧某訴至法院,主張羅某故意隱瞞已婚事實欺騙感情,給其造成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請求法院判令羅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對此,羅某辯稱,顧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診斷證明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精神損害。
![]()
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焦點為:羅某是否應當賠償顧某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顯示,羅某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婚姻狀態的主觀過錯,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侵害顧某的人格尊嚴。羅某雖主張顧某自始知曉其婚姻狀態,但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來分析,一是羅某曾在重新聯系上顧某后謊稱已離婚,騙取顧某的信任后與之確認戀愛關系;二是雙方在重新聯系上后,仍多次圍繞羅某的婚姻狀態產生爭議。故羅某隱瞞婚姻狀態、虛構離婚事實的欺詐性行為與雙方戀愛關系建立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顧某出于對羅某關于婚姻狀態虛假陳述的信賴,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羅某婚姻狀態未變更后,產生心理創傷并接受心理咨詢治療,其提交的咨詢記錄、費用憑證及持續性溝通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精神損害等損失與羅某行為之間的時序關聯與邏輯對應。該損害結果與羅某的過錯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羅某向顧某支付賠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深法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