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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2700元學費,想辦理退費,卻告知報名一年后不予以退費。”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大江新聞《問政江西》欄目發帖反映,九江市錦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云駕校)存在不公平合同條款,拒絕其合理退費訴求。
對此,九江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柴桑區大隊、九江市柴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介入調查核實,該駕校合同第六條中存在的三項條款,“學員參加科目一考試后退學不予退費、未參加考試退學扣除70%報名費、報名一年后不予退費”等條款屬違規,現已按規定退還王先生1700元,并責令錦云駕校對存在違規的條款進行整改。
反映
駕校合同條款不合理
據王先生介紹,他于2024年7月在錦云駕校報名學車,繳納2700元學費,僅參加過科目一考試,未接受駕校任何形式的培訓,科目一備考、體檢費等相關費用均是自行支付。
后因工作調動需離開九江,他向駕校提出退費申請,對方以駕校合同第六條中規定“學員已參加科目一考試后,辦理退學則不予退費”為由拒絕退款。
同時,王先生還說,簽約時駕校未對“未參加考試退費扣70%”這一高額違約金條款進行任何提示、說明或加粗標注。王先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回應
作出行政處罰 責令駕校對合同條款全面整改
對此,記者聯系九江市柴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內條款是否存在違規的問題,作出明確解讀。
經核查確認,該駕校合同第六條中存在的三項條款均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主要規范經營者在使用格式條款的行為,旨在保護消費者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同時,合同條款中寫明“未參加考試退費扣70%”,該70%的違約金遠超駕校實際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關于違約金過高可依法調減的規定。對此,已責令駕校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全面整改,杜絕此類違規條款再次出現。針對該問題,九江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柴桑區大隊已于4月1日對錦云駕校作出行政處罰,督促其與王先生協商退款。現駕校已按規定退還1700元費用。
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培訓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對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及時提出異議。駕校作為經營者,應遵循公平原則擬定合同,主動履行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錦云駕校已啟動合同條款整改工作,相關后續情況將由監管部門持續跟進。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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