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關的政策規定,村民承包土地后,誰也不能隨意占用農民老百姓的土地,也不能肆意流轉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土地,更不能隨意的就收回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但從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村民的土地,在未經過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就被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強行收回了。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利收回村民依法所承包的土地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跟大家探討一下。
首先,凱諾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的權利只限于管理村里的公共事務或代替村民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需求,維護村里的社會治安、解決村民與村民之間的糾紛等事務,其并沒有直接實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之類的大型建設項目,其也沒有直接流轉村集體的土地的權利,必須要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的同意,同時也沒有收回土地的權利。但是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那么村委會則可以收回土地。
第一種,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比如說,因村莊規劃,需要擴寬村里的道路等,那么需要用到土地時,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可以收回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
第二種,沒有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也就是說,辦理了審批手續之后,并沒有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原批準用途是建設住宅,但是在拿到批準文件之后,卻沒有建住宅,而是建了加工廠、養殖場等之類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三種,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說,兩個村莊合并為一個村莊了,或者是因拆遷、搬遷等原因致使土地閑置時,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那也就是說,只有在因村里的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土地沒有按批準用途建設,因撤銷、遷移等這些情況下,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有是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的,如果是以村民進城落戶等為由,想要強行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那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侵害了村民的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根據《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想要以各種理由,收回進城村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等,那么村民一定要注意,這是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不過,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因鄉鎮村公共事業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給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不能以公共事業建設拒絕給予村民補償。對于補償標準,原則上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政策來確定,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一般情況下,給予村民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農村村民住宅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之類的費用,具體補償內容都是什么,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對于需要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則需要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來處理,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一意孤行。
當然了,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有權收回上述這些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在收回時,其也不能直接收回,需要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在獲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才可以收回。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在實踐過程中,如果村民遇到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理由,在未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直接收回了土地,那么村民是可以針對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種行為,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投訴的,要求查處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行為,同時也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并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與村委會工作人員聊天時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必要時,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村民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等相關權益的,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誰也不能強迫村民退出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收回土地使用權,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權,未向有關部門報批準等,那么村民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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