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一個很有爭議的判決,這里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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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去年4月,一對情侶在酒吧飲酒后回家,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吵。
女方孟某情緒激動,打開窗戶欲跳樓。男方渠某發現后立即上前拉住她的手臂,當時女方身體已經懸在窗外。
雙方僵持約5分鐘后,男方體力不支,女方墜樓身亡。事后,女方家屬起訴男方,索賠40余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孟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跳樓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為,男方作為共同飲酒人,又是女友在場的親密關系人,在女方醉酒、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對其負有一定注意義務和照看義務。
雖然男方已經實施了救助行為——拉拽5分鐘并報警、叫急救,但其此前在情緒安撫和照看方面存在不足。
最終法院酌定男方承擔10%責任,賠償家屬813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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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最具爭議的地方就在這里:在當事人已盡到即時救助義務的情況下,是否還應為其“先前的疏忽”買單?
支持法院的人會說,法院判的不是“沒救成功”,而是“前期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民事責任并不要求你直接造成死亡結果,只要你的過失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就可能承擔部分責任。
10%的比例已經說明法院認可男方并非主要責任人,也認可其積極施救。
但反對者也會認為,這樣的判決可能過度擴張了伴侶之間的法律義務。
男女朋友并不是監護人,也不是專業救援人員。成年人對自己的極端行為原則上應自行負責。
男方渠某在長達5分鐘的時間里堅持到力竭,已體現了極大的道德責任與身體極限的努力。
如果法律依然要求救助者在極端突發情況下,必須對“先前的言語摩擦”負責,可能會給公眾留下“救了也白救,救不活還得賠”的心理負面預期。
女方孟某作為成年人,醉酒自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不可控性。將“沒哄好情緒”上升為“賠償責任”,有過度擴大“注意義務”之嫌。
我個人是支持零賠付,原因很簡單:法律有一條基本準則:“法律不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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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個心存死志、且處于醉酒狀態的成年人,渠某無法控制對方的極端思想,更無法在體力耗盡的生理極限下違背物理定律。
如果判定“沒安撫好情緒”也要賠錢,那么法律實際上是在要求普通人必須具備專業心理醫生和超級英雄的雙重素質,這顯然超出了民法對“合理注意義務”的范疇。
法律應當鼓勵救助,而不是讓已經拼盡全力救人的人,在失敗之后再承擔金錢責任。一個已經用雙手堅持了5分鐘、直到力竭的人,不該成為這場悲劇的賠償人。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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