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獲取利潤是所有投資行為的核心動機,當事人簽訂短劇投資合同,自然以獲取利潤為內心期待,但該期待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目的,需結合合同性質、司法實踐精準區分,這一認定直接影響短劇投資合同解除糾紛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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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劇投資合同解除案件中,合同目的是法庭必須查明的關鍵事實。法庭調查階段,法官通常會主動詢問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明確其主張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因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法定核心條件,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清晰說明其合同目的,同時舉證證明該目的已喪失,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司法實踐中,不少訴請解除短劇投資合同的當事人,常會以相對方違約導致其“獲取利潤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權利,實則混淆了商業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目的,該認知偏差往往會影響其訴訟請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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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定義來看,合同目的是合同當事人通過訂立、履行合同,最終期望實現的核心法律效果與交易目標,是當事人期望獲得的利益或實現的狀態,是合同的“靈魂”,也是法院解釋合同、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據。合同目的通常表現為經濟利益,也可涵蓋精神利益等其他權益,是當事人交易意圖的外化體現,而非內心未明確表達的動機。司法實踐中,認定合同目的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合同主給付義務、合同中包含“為實現”“旨在”等標志詞的條款、締約階段的磋商文件、行業交易習慣、合同實際履行狀況及合同類型本身的核心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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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短劇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中,合同目的并非單純的“獲取利潤”。對于只負責投資、不參與項目實體運營的投資方而言,其主要合同權利是收益分配權,即在短劇完成拍攝、發行上線并產生收入,且滿足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條件后,有權主張分配相應收益。因此,對該類投資方而言,獲得符合約定的收益分配,才是其真正的合同目的。而利潤是收益扣除全部投資成本后的盈余,是投資的商業目標,并非合同約定的核心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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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確的是,同為經濟利益范疇,利潤與收益存在本質區別。利潤是高于初始投資的產出,體現的是盈利結果;而收益僅指短劇發行收入扣除宣發等直接成本后的所得,僅表明投資產生了可分配的款項,無法直接證明盈利或虧損——若收益低于全部投資成本,仍屬于投資虧損。短劇投資屬于商業行為,盈利與否受市場環境、制作質量、發行效果等多重因素影響,獲取利潤并非投資的必然結果,因此“實現利潤分配”屬于商業目的,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綜上,短劇投資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雙方聯合完成短劇拍攝與發行,并基于發行收益實現約定分配,而非必然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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