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西藏旅游途中因高原反應身故,意外險該不該賠?
客戶周先生前往西藏旅游,次日出現頭痛、呼吸困難,隨后發展為高原肺水腫,送醫搶救無效身故。醫院死亡診斷為“急性高原病(高原肺水腫)”。
家屬持有周先生投保的80萬元意外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高原反應屬于自身身體對低氧環境的生理反應,不屬于外來的、突發的意外事故”為由,出具拒賠通知書。
二、澤良破局:以“環境外因”和“突發性”為核心論點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高原反應屬疾病”的行業通說所困,而是從法醫病理學和近因原則入手。
核心論點:高原反應的根本致害因素是“外來的低氧環境”。
我們向法庭闡明:意外傷害險的“意外”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周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高原暴露——一種明確的外部環境因素(海拔升高導致大氣氧分壓下降)。這與心源性猝死等內在疾病有本質區別:離開高原環境,高原反應不會發生;進入高原環境,任何人都有風險,與個體健康狀況無必然關聯。
區分“高原反應”與“基礎疾病”。
我們邀請高原醫學專家及法醫病理學家出具意見:急性高原病(包括高原肺水腫、高原腦水腫)的病理生理機制是低氧血癥引發的毛細血管滲漏,而非感染、免疫或代謝性內在疾病。在法醫學上,高原暴露被視為一種環境性傷害,類似于凍傷、中暑、潛水病。這些均被司法實踐普遍認定為意外傷害。
引用司法判例趨勢。
我們提交了近年來多地法院支持“高原反應屬意外”的生效判決,并指出:隨著高原旅游普及,越來越多的裁判觀點認為,高原暴露的“外來性”和“突發性”特征明顯,符合意外傷害的法定定義。保險公司“一刀切”拒賠,不符合近因原則。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低氧環境為外來致害因素”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原反應的誘因是明確的外部環境——高海拔導致的低氧。被保險人進入高原屬于自愿行為,但高原反應的發生及其嚴重后果,超出了其正常預期范圍,符合“突發性”和“非本意性”。死亡近因是環境因素,而非內在疾病。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8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高原反應,不是“體質不好”,而是“環境傷害”。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運用近因原則和環境醫學證據,為客戶打破“高原不賠”的行業慣例,讓意外險在真正意外發生時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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