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文藝路49號的多家商戶及經營機構向媒體反映,他們與資產直接管理方簽訂了合法租賃合同,投入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用于裝修與經營。然而,自2020年以來,因一份從未實際履行的第三方承包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他們正面臨被強制騰退的困境。商戶們認為,法院判決與執行范圍與他們合法承租的物業存在明顯錯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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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核心事實:合法合同在前,正常經營受阻
據商戶代表反映,自2013年起,他們先后與云南省老年人體育協會泰山賓館(以下簡稱“泰山賓館”)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泰山賓館是云南省老年人體育協會(以下簡稱“省老體協”)全額出資成立的獨立法人企業,專門負責管理運營文藝路49號泰山賓館資產。其中,昆明喬喬幼兒園承租場地開辦幼兒園及老年大學,屬于社區公益性服務項目,投入巨大。
矛盾焦點:一紙未履行的承包合同,引發執行風波
昆明喬喬幼兒園的正常經營在2020年被打破。他們被告知,因省老體協與第三方公司昆明財興盛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興盛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糾紛,要求所有商戶搬離。根據喬喬幼兒園提供的資料,2016年12月,省老體協與財興盛公司簽訂《泰山賓館承包經營合同》,將文藝路49號內的部分資產承包給財興盛公司。然而,商戶們指出,泰山賓館的實際管理和對外簽約主體,一直是泰山賓館。他們從未與財興盛公司有過任何接觸,也未向其交納過租金。更為關鍵的是,喬喬幼兒園提供的一份2019年由財興盛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顯示,財興盛公司委托泰山賓館法定代表人付兆龍代為管理相關事務。但在司法認定中,付兆龍作為泰山賓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被認定為財興盛公司的委托行為。商戶們認為,這一認定混淆了“法定代表權”與“委托代理權”的法律邊界,將兩個獨立主體、兩個獨立法律關系混為一談,導致合同主體、轉租關系、權利來源等關鍵事實認定出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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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范圍爭議:法院責令搬離,商戶稱“超范圍執行”
2021年,盤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03民初1732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昆明財興盛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涉案房屋[包括合同中約定的賓館房兩棟與賓館主體配套的餐廳、廚房、職工宿舍(省老體協會活動中心職工使用的29間除外)、停車場(僅限泰山賓館大廳前停車場)、鍋爐房,總建筑面積為13601平方米及紅霞公司三層樓房(面積為2699平方米)]騰還給原告云南省老年人體育協會;2025年,法院向喬喬幼兒園發出《責令交出場地通知書》((2021)云0103執2171號),要求其在5日內騰空所使用場地。喬喬幼兒園對此提出異議:一是并非案件當事人,喬喬幼兒園并非判決書中的被執行人,也未參與省老體協與財興盛公司的合同糾紛;二是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喬喬幼兒園與泰山賓館簽訂的租賃合同真實、合法,且簽訂時間早于糾紛發生;三是執行范圍不明確,喬喬幼兒園指出,文藝路49號院內共有7棟獨立建筑,法院未能明確認定哪一棟屬于判決范圍內的資產,也無證據證明該資產已實際交付財興盛公司;四是獨立法人行為未被認可,泰山賓館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在司法執行中被認定為財興盛公司的轉租行為,喬喬幼兒園對此表示強烈異議。
法律程序:已提執行異議,法院尚未出具裁定
喬喬幼兒園代表表示,目前已委托律師依法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明確指出其使用的場地不在判決執行范圍之內,并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裁定。但截至目前,法院未按正常程序作出裁定,仍要求案外喬喬幼兒園搬離。喬喬幼兒園認為,這一做法不符合執行異議相關法律程序。
昆明市盤龍區喬喬幼兒園訴求:依法執行、明確范圍、保障營商環境
面對當前的執行壓力,喬喬幼兒園提出以下核心訴求:一是審慎審查執行范圍,厘清省老體協與財興盛公司之間的承包合同范圍,與喬喬幼兒園從泰山賓館公司合法租賃的物業范圍之間的差異,避免超范圍執行;二是保障合法租賃合同履行,在租賃合同未被依法解除前,喬喬幼兒園的合法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如需收回場地,應依法對幼兒園的實際投入和損失進行合理評估與補償;三是依法出具執行異議裁定,請求法院按法定程序對喬喬幼兒園提交的執行異議作出書面裁定,明確是否屬于執行范圍;四是維護穩定透明的營商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喬喬幼兒園呼吁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及司法機構聯合介入,妥善解決此歷史遺留問題,避免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成為合同糾紛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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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經營遇強滕的影響:營商環境受沖擊,民生穩定亮紅燈
值得關注的是,喬喬幼兒園轉型的社區老年大學目前承載近千名老年學員學習需求,同時保障38名教職工的生計,若立即強制執行,場地內近千萬辦學投入的固定資產將面臨損毀,近千名老年學員將無學可上,38名教職工瞬間失業面臨社保斷繳,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既造成國有資產與社會資源浪費,又嚴重破壞當地營商環境,觸碰群眾切身利益。截至發稿,喬喬幼兒園仍在焦急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回應與處理。他們相信,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糾紛都應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不應成為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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