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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馳名商標“搭便車”,跨類侵權要擔責。4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捷某普國際有限公司訴羅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羅某等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捷某普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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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商標“EVISU”遭遇跨類注冊
“EVISU”服裝自1994年進入香港市場,經(jīng)過多年的品牌經(jīng)營,受到了眾多消費者青睞。自2005年10月起,冠某(香港)有限公司以全資子公司捷某普公司的名義,相繼取得了“EVISU”在35個國家和地區(qū)注冊商標的權利,包括本案兩枚在我國內地注冊的商標“”“![]()
”。2011年起,該品牌在我國內地開設專柜和專賣店,通過投入巨額廣告費、邀請明星代言進行宣傳推廣,品牌影響力向內地快速輻射。至2018年,“EVISU”服裝在內地已擁有40多家門店,銷售渠道還包括國內大型電商平臺,當年營業(yè)收入近人民幣5億元。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別在2014年、2018年兩次認定“”商標在服裝等商品上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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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捷某普公司用心經(jīng)營的同時,與“EVISU”商標基本無視覺效果差別的“Evisu”商標,卻被經(jīng)營電子廠的羅某、陳某夫妻注冊在了耳機商品上。2013年3月,羅某在其制作、銷售的耳機上申請注冊內地商標“Evisu”,夫妻二人還在香港成立了一家以“EVISU”為字號的影子公司。2015年3月,“Evisu”商標被核準注冊,但多年來,羅某夫妻卻未實際使用。
捷某普公司發(fā)現(xiàn)商標被搶注后,曾與羅某洽談轉讓“Evisu”商標事宜,但未能達成協(xié)議。2017年7月,捷某普公司遂以“Evisu”商標與“EVISU”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宣告“Evisu”商標無效,但該局裁定認為商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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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刷單”制造商標使用假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就在“Evisu”商標被閑置將滿三年之際,羅某夫妻經(jīng)營的兩家電子廠開始通過刷單、關聯(lián)交易等方式虛構數(shù)據(jù),象征性地使用該商標,制造被訴耳機大量銷售的假象。2018年1月起,羅某夫妻在多個平臺開設網(wǎng)店和自營網(wǎng)站,銷售使用“Evisu”“EVISU”“![]()
”“www.evisuhf.com”標識的耳機,在境外網(wǎng)站發(fā)布被訴耳機的宣傳視頻,還企圖惡意搶注上述標識為商標。2018年11月,捷某普公司又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Evisu”商標(以下稱“撤三”)。但2019年以后,羅某夫妻仍在進一步擴大被訴耳機的經(jīng)營,宣傳、銷售范圍覆蓋了更多的電商平臺。2022年11月13日,“Evisu”商標因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宣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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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捷某普公司向法院起訴羅某等侵犯商標權,請求判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相關損失等。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羅某等侵害了捷某普公司涉案兩枚馳名商標“”“![]()
”的權利,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制銷被訴耳機的相關財務材料,構成舉證妨礙,故判決羅某等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捷某普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00萬元。一審宣判后,羅某等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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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馳名商標跨類合法權益
涉案兩枚商標“”“![]()
”何時構成馳名?羅某等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圍繞爭議焦點,廣東高院在二審中繼續(xù)抽絲剝繭,厘清真相。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屬實,另查明發(fā)現(xiàn),“EVISU”服裝在香港的銷售額于2004年已達港幣1.56億元,但其2013年在內地的銷量還不大,廣告投入僅人民幣100萬元,新品上市、明星代言的相關信息在品牌微博賬號發(fā)布后,關注度不高。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EVISU”服裝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區(qū)享有較高知名度,但該品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時間較晚,2011年才正式在內地設立專柜和專賣店,涉案兩枚商標“”“![]()
”在2013年尚未達到為中國內地相關公眾熟知的馳名程度。因此,2013年以前,羅某等在與服裝不類似的耳機上注冊“Evisu”商標,并在該商標被撤銷之前使用“Evisu”“EVISU”不構成侵權。綜合捷某普公司“EVISU”服裝在內地的經(jīng)營狀況、宣傳力度、受保護記錄,以及“EVISU”品牌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商譽的輻射作用,認定涉案兩枚商標于2018年馳名。
羅某夫妻明知“EVISU”商標的知名度及權利歸屬,仍在香港設立影子公司并虛構與其相同的“香港品牌”背景,系惡意攀附“EVISU”商標聲譽。2018年之后,羅某夫妻在被訴耳機上使用復制、摹仿捷某普公司該馳名商標且改變了羅某上述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evisuhf”標識,“刷單”虛構交易并企圖搶注該標識,持續(xù)多年在國內多個電商平臺制銷被訴耳機,侵權后果嚴重,導致捷某普公司支出了相當高的維權成本,且羅某等在一審中構成舉證妨礙,因此二審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對“刷單”金額不予扣除,一審法院酌定判決羅某等賠償人民幣100萬元適當。綜上,法院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宣判結束后,記者就本案中禁止跨類使用被訴商標、“刷單”行為的認定、商標侵權行為規(guī)制的邊界等焦點問題采訪了主審法官李艷。
問題1:本案兩枚“EVISU”注冊商標為什么可以跨類別給予保護?
答:本案兩枚商標“”“
”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由服裝跨類到耳機上予以保護,除跨類保護的常規(guī)因素外,還考慮了兩個特別因素:一是在認定馳名商標方面,充分考慮了商標知名度的跨境輻射作用。香港“EVISU”商標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內地“EVISU”商標的知名度,但在人員與商品跨境流動頻繁的當下,香港“EVISU”商標的商譽不可避免要外溢到整個大灣區(qū),加速、加深內地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的熟知程度。二是在侵權判定方面,將羅某等在香港注冊影子公司,并虛構與“EVISU”服裝相同的“香港品牌”背景用于經(jīng)營作為重要事實依據(jù),認定其具有攀附捷某普公司馳名商標商譽的故意。
問題2 :羅某等在大量“刷單”虛構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刷單”虛構交易數(shù)據(jù),是擾亂市場秩序的不誠信經(jīng)營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羅某夫妻于2018年大量“刷單”,在“撤三”程序中已認定羅某系為了維持商標注冊以便有償轉讓的不當目的,而象征性使用該商標,不構成實際使用“Evisu”注冊商標。但是,被訴耳機、相關網(wǎng)店名稱以及銷售頁面的文字、圖片都大量使用了“Evisu”“EVISU”“
”,故本案中認定羅某夫妻在2018年使用了這3個被訴商標。上述看似矛盾的認定,緣于“商標使用”在維持注冊與構成侵權兩種情境下,存在不同的法律限定標準。對于羅某實施的同一客觀行為,行政確權認定其未使用注冊商標,而本案認定其使用了被訴商標,兩者并無沖突,而是體現(xiàn)了行政、民事程序有效銜接,對“刷單”行為給予一致否定評價和有力規(guī)制的裁判價值導向。
問題3:如何規(guī)制發(fā)生在境外平臺上的商標侵權行為?
答:原告以境內注冊的商標作為權利基礎,起訴境內民事主體在境外平臺上銷售了侵權商品的,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知識產(chǎn)權具有地域性,注冊商標權利的效力范圍應限于本法域內。被告的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fā)生地均不在境內的,不受境內注冊商標禁用權的約束。因此,捷某普公司以在中國境外注冊商標“”“
”作為權利基礎提起本案訴訟,無權禁止羅某等在境外平臺實施的被訴行為。本案厘清了將人民法院對跨境商標糾紛的管轄權與原告對跨境被訴行為的商標禁用權相混淆的誤解,對于同類案件的裁判,以及出海企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布局與維權訴訟策略選擇均具有啟發(fā)意義。
專家點評
探索知識產(chǎn)權司法規(guī)則 筑牢灣區(qū)品牌保護屏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知識產(chǎn)權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 陶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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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粵港澳大灣區(qū)知識產(chǎn)權確權與侵權行民規(guī)則銜接的典型案例,既探索出適應粵港澳大灣區(qū)的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規(guī)則,也充分彰顯了司法為打造誠信營商環(huán)境,護航優(yōu)秀品牌建設的積極態(tài)度,具有多重示范作用。其中,以下四點值得重點關注與肯定:
一是充分考慮灣區(qū)因素在灣區(qū)商業(yè)標識知識產(chǎn)權保護中的顯著作用。原告系香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全球3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EVISU”注冊商標使用權。“EVISU”品牌自90年代初進入香港市場,在香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為攀附涉案品牌的商譽,故意前往香港注冊影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二審判決立足人員和商品跨境流動頻繁與大灣區(qū)戰(zhàn)略協(xié)同發(fā)展的客觀現(xiàn)實,充分考慮原告品牌的商譽外溢與輻射作用予以馳名商標認定,探索出富有特色的大灣區(qū)馳名商標認定與侵權判定規(guī)則。
二是充分展現(xiàn)知識產(chǎn)權保護規(guī)則行民銜接的重要合力,推進誠信市場建設。對于被告為維持商標注冊而大量“刷單”的不當行為,“撤三”行政確權程序認定其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二審民事判決則不僅認定系在使用被訴商標,還在被告構成舉證妨礙的情況下,認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無需據(jù)實扣除刷單金額。此種看似矛盾的認定,實質系在深度研究行政確權與民事侵權的不同商標使用內涵基礎上作出的精準認定,有利于促進知識產(chǎn)權行民程序有機銜接形成合力、加大對不誠信經(jīng)營行為的打擊力度、規(guī)范商標注冊管理與使用秩序。
三是充分堅守知識產(chǎn)權的地域性規(guī)則,引導國內企業(yè)正確進行全球品牌布局和司法維權。對于國內企業(yè)在境外平臺實施的被訴行為,本案正確區(qū)分了管轄與實體權利的判斷標準。法院管轄的認定標準在于存在“適當聯(lián)系”,實體權利的有效行使則以注冊商標使用權的效力范圍為限。對于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fā)生地均在境外平臺的被訴行為,二審法院明確指出不受境內注冊商標權利的約束,既有力堅守知識產(chǎn)權的地域性規(guī)則,也啟發(fā)國內企業(yè)正確進行知識產(chǎn)權國際布局和司法維權。
四是充分結合知識產(chǎn)權保護規(guī)則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對于行政確權程序能否造成知識產(chǎn)權民事侵權賠償訴訟時效中斷,本案認為不能“一刀切”,而是探索出以“啟動確權程序是否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行為的組成部分確定”的裁判標準,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立法本意和價值導向。既防止對合法確權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訟時效壓力,又制止濫用確權程序的當事人獲得不當訴訟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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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采寫:陳虹伶 曹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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