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因為酒店回訪電話所引發(fā)的風波。
據(jù)華住會APP顯示,大同政務大廳萬達廣場桔子水晶酒店有1萬條評價,其中一名給出差評的發(fā)布者控訴,自己2026年3月入住,因為酒店的一個回訪電話,自己行程被全部暴露,致其家庭破碎,為此要追責酒店。華住會官方客服表示,經(jīng)核實,酒店在客人退房后正常回訪,但未接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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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酒店回訪電話,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從目前報道的信息看,大致可以推定,酒店方面確有回訪電話,但是尚未接通。就這樣一個“沒有實質內容”的未通電話,又能否追責酒店,讓其作出經(jīng)濟賠償呢?
根據(jù)民法典確定的一般侵權行為“四要件”,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需要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條件都具備。就這起糾紛而言,酒店僅打來一個回訪電話,甚至都沒有接通,由此還很難判定,經(jīng)營者存在不良用心,想要致對方于不利境地。
其實,即便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都成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成問題。畢竟,從常識來看,回訪電話并未接通,那么客人的個人信息、隱私等,也就無從泄露。再說了,回訪電話只是商業(yè)行為,并非“諜報”手段,哪里藏得了那么多“猛料”?
退一步說,因為酒店打了這個回訪電話,導致相關情況被家人追問,最后真相“水落石出”,發(fā)生了連鎖反應,也只能勉強說是,兩者有一定“聯(lián)系”,但并非法律認可的“因果關系”。
說一千道一萬,問題還是出在發(fā)布差評者自己的身上。出軌本就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違道德倫理的事情,“曝光”也是遲早的事情。即便沒有這個酒店回訪電話,也會有這個或者那個偶發(fā)因素,導致“偷食”敗露,自嘗苦果。發(fā)布差評者揪著酒店不放,其實是不敢正視錯誤,在刻意回避自己的問題。
當然,對于酒店方面,打出這個回訪電話,也決非合適之舉,同樣經(jīng)不起法律檢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等諸多權利,強調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更具體規(guī)定,未經(jīng)消費者同意,經(jīng)營者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信息或撥打商業(yè)性電話。
再看酒店回訪電話的性質,名為請消費者評判,增強用戶體驗效果,其實是索要好評為目的。這種特定的回訪電話,帶有強烈的商業(yè)性質,雖說還到不了追責的程度,但也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列。
酒店回訪電話不能隨便打,消費者的“奶酪”不能隨便動。通過這起風波,進一步劃清了權利邊界,厘清了是非界限。對于酒店經(jīng)營者,尤其要慎之又慎,不能打著正常服務的旗號,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隱私權利,擾亂消費者的安寧生活。
作為普通公民,也應當增強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勇于跟侵權行為作斗爭,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這也是法治社會樂見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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