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消息,南京派出所副所長馬某為完成查處任務,竟策劃誘騙6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再“抓獲”的案件,是對法律底線的公然踐踏,更是對執法公信力的致命摧毀。當執法者蛻變為犯罪教唆者,當“打擊犯罪”異化為“制造犯罪”,這不僅是個人的墮落,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徹底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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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馬某為完成查處任務找到社會人員徐某提供涉毒線索,2024年1月徐某通過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馬某將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交給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賓館內將電子煙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隨后聯系馬某將6名未成年人查獲。 2026年4月,六合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除馬某外還有三名社會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馬某的行為本質上是“執法陷阱”的極端形態。他利用職權將含有新型毒品的電子煙交由社會人員,誘騙未成年人吸食后實施“抓捕”,看似完成了查處指標,實則是在制造本不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種“釣魚式執法”不僅違背《刑法》關于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禁止性規定,更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6名少年在不知情中被推入毒品深淵,身體與心理的創傷可能伴隨終身。
更荒謬的是,若非判決書披露,公眾難以想象,本應守護社會安全的警察,竟成為危害未成年人的“毒源”。這種身份與行為的巨大反差,暴露出個別執法者法治信仰的徹底缺失。
此案更深層的問題,在于扭曲的考核機制催生了“為任務不擇手段”的畸形心態。判決書明確指出,馬某的動機是“為完成查處任務”。當上級部門將查處數量、破案率等量化指標與考核晉升直接掛鉤,且指標脫離實際治安狀況時,部分執法者便可能為達標而鋌而走險。馬某的犯罪行為,正是這種“指標至上”思維下的惡果:他追求的不是遏制毒品蔓延的實質效果,而是虛假的“工作業績”。這種將程序正義拋諸腦后、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做法,本質上是將執法權異化為個人利益的工具,是對“執法為民”宗旨的徹底背離。
執法者的每一次行動,都在詮釋法律的溫度與力量。馬某案警示我們:法治社會不容“設局執法”的生存空間。唯有讓執法者真正敬畏法律、堅守底線,讓考核機制回歸法治軌道,才能避免“保護者”淪為“傷害者”,真正守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公眾對法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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