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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4月26日1版
4月24日,廣州國際商事法庭首案以調解方式圓滿結案。該案為涉“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斯洛文尼亞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靜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筱鍇、瞿棟組成合議庭審理,創新采用“法官釋法+調解員穿針引線”復合調解模式,促成中外當事人從“對簿公堂”走向“重啟合作”,實現案結事了。
2018年,斯洛文尼亞某公司與廣州某公司簽訂《經銷商協議》,約定后者為其中國境內獨家經銷商,明確協議可提前終止及終止后庫存回購等權利義務。合作數年后,斯洛文尼亞某公司因調整營銷戰略提出解約。雙方就剩余貨款、庫存回購及損失賠償產生分歧。前者起訴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后者提起反訴,索要回購款項及損失賠償。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廣州某公司的反訴,判決支持斯洛文尼亞某公司的全部本訴請求。廣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研判認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雖未明確規定抵銷,但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第18號意見,訴爭貨款和庫存回購款應可以相互抵銷;案涉計算機水冷散熱器材制造行業,產品迭代快、貶值持續,常規訴訟耗時久會擴大損失,且訴訟對抗易斷絕雙方合作基礎,遂將調解定為首選方案,依據《廣州法院國際商事糾紛調解規則》,委托北京融商“一帶一路”法律與商事服務中心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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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現場
“調解的關鍵在于雙方仍有合作意愿。”熟悉國際商貿運作的調解員林啟迪介紹。調解中,合議庭與調解員通過實地走訪、“背靠背”溝通、在線雙語調解,創新“化債為機、以合代償”方案:廣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貨款,雙方重建合作,剩余庫存納入未來合作消化。最終,雙方當庭簽署調解協議,并已著手推進新合作。
“本案作為廣州國際商事法庭‘第一案’意義重大。”中國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長孔慶江表示,“該案準確適用國際規則,彰顯中國法院國際化視野;‘因業施策’調解,展現‘東方經驗’在全球治理中的生命力。”
據悉,廣州國際商事法庭自2026年2月4日成立以來,持續加強國際商事審判標桿案例培樹,努力推動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弘揚“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致力于為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貢獻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紛“廣州方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廣州中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謝君源 蘇喜平 楊琳
攝影: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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