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洪禮和受賄、濫用職權、洗錢案,對被告人洪禮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五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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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洪禮和利用擔任江西省新余市市長、市委書記,江西省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江西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江西老年大學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股權收購、項目承接、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20萬余元。2010年至2013年,洪禮和擔任江西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獲取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20年至2023年,洪禮和通過辦理大額存單、購買房產等方式掩飾、隱瞞受賄所得。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洪禮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洪禮和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洗錢犯罪事實,洗錢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犯罪贓款贓物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洪禮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洪禮和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6月19日消息,洪禮和被查;2025年6月6日消息,洪禮和被開除黨籍。
經查,洪禮和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在黨內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私自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組織公款旅游;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對待群眾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干預插手執紀執法活動;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洪禮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洪禮和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洪禮和,男,1953年11月生,1971年6月參加工作,1974年8月入黨,大學,江西余干人。
他長期在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工作,歷任:經研室秘書、副主任,調研處處長,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等職。
1999年,他任新余市市長,2001年任新余市委書記,2003年任江西省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他任江西省政府副省長,2013年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2017年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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