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根據資料改編創作,情節均為虛構故事,所有人物、地點和事件均為藝術加工,與現實無關,圖片僅用敘事呈現。
19世紀的倫敦,
威斯敏斯特大廳里的法庭莊嚴肅穆。法官頭戴白色假發,
身穿黑色長袍,
端坐在高臺之上。陪審團成員坐在一側,
神情凝重。控辯雙方的律師身著律師袍,
在法官面前你來我往、唇槍舌劍。證人被傳喚到庭,
手按《圣經》宣誓。陪審團退庭商議,
然后返回宣布裁決——有罪或無罪,
勝訴或敗訴。這是英國“對抗制”訴訟的典型場景,
法律是專業人士的游戲,
判決是非黑即白。
同在這一時期,
遙遠的東方,
清朝道光年間的中國某個縣城,
知縣大人升堂斷案。原告被告跪在堂下,
沒有律師,
沒有陪審團。知縣聽雙方陳述,
有時也問幾句。他不需要嚴格遵守證據規則,
也不需要適用精確的法條。他更關心的是:如何讓雙方放下怨恨,
如何恢復宗族鄰里間的和氣。很多案子當場就調解了,
不判決,
不結仇。
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兩個世界——一個靠法律定分止爭,
一個靠人情平息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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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的歐洲,
對抗制訴訟已經高度成熟。
對抗制訴訟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英格蘭的陪審團審判。諾曼征服后,
英國的法院逐漸形成了由雙方當事人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其核心理念是:真理越辯越明。控辯雙方都盡最大努力去說服裁判者,
事實就會顯露出來。法官不是調查者,
而是裁判員;律師是當事人的“斗士”,
為己方爭取最大利益。
19世紀是英國法律改革的時代。此前,
普通法程序極其僵化,
訴訟必須使用特定“令狀”,
寫錯一個詞就可能導致敗訴。1832年和1852年的《統一令狀法》簡化了程序;1873年《司法法》統一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
建立了最高法院。對抗制更加公平、高效。
對抗制訴訟有幾個特征:一是當事人主導——訴訟的進程和證據的提出由雙方律師掌控,
法官不主動調查;二是口頭辯論——律師在法庭上口頭陳述、交叉詢問證人,
當庭交鋒;三是陪審團裁決——在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中,
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認定事實;四是規則復雜——證據規則、程序規則繁雜,
普通人必須請律師才能有效參與。
對抗制的優勢是:程序公正,
雙方有平等機會陳述;證據經過交叉詢問,
可信度更高;陪審團把普通人引入司法,
增加公信力。但也存在問題:訴訟成本高昂;對抗心態可能扭曲真相,
律師更多是“贏官司”而非“尋真相”;當事人之間往往徹底撕破臉,
關系難以修復。
同一時期,
中國清朝,
百姓解決糾紛首選不是告官。
《大清律例》雖然完備,
但訴訟被視為“下策”。縣衙門不是隨便能進的——打官司要錢、要時間、要精力,
還要面對威嚴的官老爺。更重要的是,
打官司就是“撕破臉”,
鄉里鄉親一旦對簿公堂,
以后就不好相處了。所以,
絕大多數糾紛在進入官府之前就被消化了。
鄉村最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是“調解”。
**宗族調解**——每個宗族有自己的族長、房長。族內糾紛,
首先由族長召集族人在祠堂里評議。族規家法就是依據。族長說話有分量,
因為他掌握著族田的分配、族譜的認定、族人能否進祠堂等資源。調解結果一般是雙方各讓一步,
然后向祖先牌位磕頭,
表示和好如初。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
可能被“革出祠堂”,
失去家族庇護,
這在鄉村社會是極重的懲罰。
**鄉紳調解**——沒有宗族或家族解決不了的糾紛,
可以請鄉紳出面。鄉紳通常是退休官員、有功名者或德高望重的老人。他們見多識廣,
有威望,
與官府有聯系。他們調解不靠強制,
靠“給面子”。鄉紳說:“你們兩家是幾代的鄰居,
為了三尺墻頭傷了和氣,
值得嗎?”雙方往往就退讓了。
**保甲里正調解**——保甲制度是清朝的基層控制體系。保長、甲長負有治安責任,
也有義務調解糾紛。他們常在茶館里把雙方叫來,
在鄉鄰見證下說和。調解成功的,
當場寫“和息狀”,
雙方簽字畫押,
官府也就不再過問。
**官府調解**——如果調解不成,
才告官。但是知縣升堂,
第一件事不是判決,
而是嘗試“庭外調解”。知縣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讓本官調解?”大多數情況下,
百姓愿意。知縣給出一個折中方案,
雙方同意,
事情就了結。實在調解不成的,
知縣才按律判決。
調解的核心精神是“和為貴”。糾紛的最終目標不是分清誰對誰錯,
而是恢復社會關系的和諧。讓一步,
吃點虧,
換得長久的安寧,
被認為是明智之舉。
將19世紀的歐洲對抗制訴訟與清朝調解并置,
兩種糾紛解決邏輯的差異清晰可見:
**糾紛的性質**
對抗制:個人權利之爭——當事人主張法律賦予的權利,
誰對誰錯最終要有個定論。糾紛是“你贏我輸”的零和博弈。
調解:關系和諧之爭——當事人首先要考慮的是鄰里、宗族關系能否維系。糾紛是“雙輸”局面,
調解是“雙贏”出路。
**解決的目標**
對抗制:明確是非——法律給出一個確定的答案,
告訴社會什么行為被允許,
什么不被允許。勝訴方獲得救濟。
調解:平息事端——不一定分清是非,
只要雙方都能接受、不再鬧事就行。息事寧人是最高原則。
**裁決者**
對抗制:法官、陪審團——法律專業人士或經挑選的公民,
與當事人無社會關系。中立、超然、依法裁判。
調解:族長、鄉紳、鄰里——與當事人有密切社會關系。他們不追求中立,
而是利用自身威望促成妥協。
**程序的啟動**
對抗制:當事人起訴——撰寫訴狀,
提交法院,
繳納訴訟費。程序正式、規范、復雜。
調解:任何一方請人出面——甚至鄰居也可以主動勸和。無需書面材料,
口頭訴求即可。
**證據規則**
對抗制:嚴格證據規則——傳聞證據排除、最佳證據規則、交叉詢問。證據必須合法、相關、可信。
調解:無形式要求——當事人的陳述、中間人的印象、大家的看法,
都可以成為依據。
**結果的效力**
對抗制: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敗訴方若不履行,
法院可以查封財產、拘留人身。
調解:依靠道德和社會壓力——失信于族人、被鄉鄰看不起、被祠堂除名,
這些后果往往比官府的懲罰更令人恐懼。
**對關系的影響**
對抗制:破壞關系——對簿公堂后,
親戚變仇人,
鄰居成冤家。關系難以修復。
調解:修復關系——雙方在中間人主持下達成和解,
往往還能繼續保持往來,
甚至關系更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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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這種差異的背后,
是兩種文明對“正義”和“社會秩序”的不同理解。
在歐洲,
正義是“個體權利的保護”。每個人有法律賦予的權利,
當權利被侵犯,
就可以訴諸法院。法院的任務是判定對錯,
恢復權利。正義的實現不一定帶來社會和諧——被告被判賠,
原告拿錢,
但雙方可能從此不相往來。但這不重要,
因為社會可以由陌生人組成,
不需要親密關系。
在中國,
正義是“社會關系的和諧”。個體不是獨立的原子,
而是嵌入宗族、鄰里、朋友關系網絡中的節點。一個糾紛如果處理不當,
不僅破壞兩個人的關系,
還可能波及整個網絡。所以首要目標是修復網絡。誰對誰錯是第二位的,
不傷和氣是第一位的。正義不是抽象的權利,
而是具體的“過得去”。
在歐洲,
法律是“普遍規則”。規則適用于所有人,
不考慮你是誰。法官只認法律和證據,
不認人情。這保證了形式公平,
但也可能產生實質不公——窮人不一定請得起好律師。
在中國,
解決問題講究“具體裁決”。看人、看事、看關系。族長調解時,
會考慮雙方的輩分、曾經的恩情、未來的相處。結果可能看起來“和稀泥”,
但符合當地的實際需要。
在歐洲,
司法是“國家權力”。法院是國家設立的,
判決由國家強制執行。法律的權威來自國家暴力。
在中國,
調解是“社會自治”。宗族、鄉紳、保甲雖然不是國家機構,
但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他們解決糾紛不是代表國家,
而是代表社區的共同意志。國家的司法權力只在極端情況下介入。
##05
19世紀中葉,
兩種糾紛解決方式開始碰撞。
1840年后,
西方列強在華獲得治外法權。西方人認為中國的司法制度落后——刑訊逼供、沒有律師、不公開審判、刑罰殘酷。為了“保護”本國僑民,
他們要求自己的公民在中國犯罪時由本國領事按本國法審判。這是不平等條約的內容,
但確實反映了中西司法制度的差異。
清末修律,
沈家本等人引入西方訴訟制度。1910年頒布《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規定了律師代理、公開審判、上訴等制度。但未及實施清朝已亡。民國時期,
中國正式建立西式法院系統,
對抗制訴訟引入。
但調解從未消失。1930年代,
國民政府推行“調解制度”,
在區鄉鎮設立調解委員會。1949年后,
新中國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
強調深入群眾、巡回審判、調解優先。改革開放后,
法院仍把調解作為重要結案方式。
##06
今天,
中國的法院既審判也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立案前可以調解,
開庭前可以調解,
庭審中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
再判決。許多法院設有“調解室”,
請退休法官、律師、人民陪審員做調解員。
對抗制的要素也已齊備——律師代理、交叉詢問、公開審判、上訴。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法庭上控辯雙方對抗。判決書公開上網。中國的司法制度是大陸法系框架,
吸收了對抗制的一些元素。
兩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同一體制內并存。一個案子,
可以先嘗試調解;調解不成,
再由法官判決。律師可以在法庭上激烈對抗,
但法官可能休庭再次調解。當事人既有“討個說法”的權利,
也有“和為貴”的選擇。
##07
19世紀,
當倫敦的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時,
中國的族長正在祠堂里安撫兩個爭吵的族人。一個用法律分對錯,
一個用人情平事端;一個追求程序公正,
一個追求實質和諧;一個保護個體權利,
一個維護社會關系。
一百多年后,
兩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同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中融合。法院既有對抗制的審判庭,
也有調解室;律師既打官司,
也參與調解;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判決,
也可以選擇和解。從對抗到調解,
從調解到審判,
中國人解決糾紛的方式正在走向多元。
對抗制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主張自己,
法律是最后的防線。調解傳統告訴我們:關系比輸贏更重要,
退一步海闊天空。最好的糾紛解決,
或許是兩者的結合——當必須分清是非時,
法律主持公正;當可以握手言和時,
人情勝過法律。
19世紀,
倫敦和北京在兩個世界里解決糾紛。今天,
我們活在一個既有法院也有調解室的世界里。糾紛還是那些糾紛,
只是我們有了兩種方式去應對它們。從“怕打官司”到“依法維權”,
中國人用了一百多年;而從“打官司好”到“何必打官司”,
我們又開始了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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