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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打官司,總覺得只要開庭時據理力爭就能贏,卻不知道,開庭前隨口說的一句話,就可能讓你滿盤皆輸。不少當事人明明占理,卻栽在了庭前的套話陷阱里,因為一句無心的表態,最終輸了官司。
庭前被誘導作出的不利自認,大概率會直接成為法院定案的核心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很多人誤以為,只有在法庭上說的話才算數,私下為了和解說的客氣話、讓步話不作數,這是完全錯誤的認知。比如當事人李先生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對方以 “老朋友私下聊聊” 為由溝通,李先生隨口說了句 “這筆錢我確實收到了,就是現在手頭緊還不上”,這句話被對方錄音提交法院后,哪怕李先生開庭時主張這筆錢是贈與,也無法推翻此前的自認,最終被判承擔還款責任。司法實踐中,你事后再解釋 “我是為了和解才讓步”,除非能完整證明溝通全程僅以和解為唯一目的,否則很難被法院采納。
這些常見的套話場景,一定要第一時間繃緊神經。除了所謂的 “私下和解”“老朋友談心”,對方以 “庭前核對事實”“提前溝通省得開庭麻煩” 為由的溝通,甚至是看似中立的事實核實電話,全都是潛在的風險點。對方會用引導性提問,讓你在放松警惕時說出不利內容,再通過錄音、文字記錄固定成證據。還有一種更隱蔽的陷阱,對方發來預設了不利事實的書面溝通材料,如果你只簡單回復 “收到”“已知悉”,沒有明確否認,也可能被拿來作為你默認事實的佐證。
遇到庭前溝通,做好這幾點就能避開陷阱。凡是涉及案件核心事實的溝通,不要單獨私下應對,盡量在有專業人員陪同的場合進行;必須單獨溝通的,優先選擇書面函件、郵件等可完整留存全流程的正式形式。如果對方執意要電話或當面溝通,一定要同步開啟錄音,這不是為了刻意取證,而是讓對方知曉你全程留痕,不敢隨意設套誘導。要是不慎說錯話掉進陷阱,千萬別等開庭才解釋,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和對方發送情況說明,明確此前溝通僅為和解協商意向,不構成對案件事實的自認,同時務必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申請撤回自認。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庭前溝通務必繃緊證據這根弦,別因一時疏忽掉進套話陷阱,讓自己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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