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私下賠償為何還會被保險公司起訴?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漆河法庭成功調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厘清“私下賠償”與“保險追償”的法律邊界,既解開了當事人的疑惑,也依法促成糾紛圓滿解決。
據悉,被告駱大爺駕駛三輪摩托車在鄉道與一輛小型汽車發生剮蹭,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駱大爺本著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當場向小車車主支付了2500元賠償款。但因缺乏法律意識,雙方僅口頭了結,未簽訂書面協議,也未讓對方出具放棄索賠權利的相關證明。
此后,小車車主因車輛維修費用較高,依據保險合同向己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獲得 19500元維修費用賠付。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遂向事故有責方駱大爺提起訴訟,追償相應賠償款。
當法庭工作人員向駱大爺送達應訴材料時,駱大爺倍感困惑:“法官,事故發生后我已經賠過錢了,怎么現在保險公司又來告我?”
承辦法官詳細了解事情經過后,針對駱大爺的疑問進行了耐心細致的法律解釋。法官指出,駱大爺雖已支付2500元,但未要求對方出具放棄索賠權利的聲明,不產生免除后續賠償責任的法律效力。小車車主在獲得保險理賠后,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行使車主請求賠償的權利,其追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駱大爺對法律規定有了清晰認識,主動表示愿意協商解決。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駱大爺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按協議履行完畢,案件得以順利化解。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因第三者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賠償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第三者代位求償。交通事故雙方私下協商賠償并履行完畢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由收款方出具收條及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明確糾紛一次性了結,否則可能面臨保險公司依法追償的風險。遇到交通事故,應增強法律意識,規范處理流程,避免產生后續法律糾紛。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劉仕棋
編輯:張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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