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14時50分,馬某駕駛鄂A****Y轎車行至隨縣厲山鎮烈山湖西路段時,被開展酒駕執勤民警攔下例行檢查。
經了銀,當事人馬某在前一晚飲酒,次日下午駕車上路被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為48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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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核查發現,馬某曾于2025年6月27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隨州交管支隊一大隊查獲并處罰,此次系二次酒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馬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2年內將無法駕車。踏進拘留所的大門馬某后悔不已。
來源:隨縣公安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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