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離婚率的逐年上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成為夫妻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之一,其中彩禮的歸屬與分割問題尤為突出。
一、結婚后給的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結婚超過一年后,彩禮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或者彩禮是在婚后給付且未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
從法律性質上講,彩禮是男方及其家庭以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為目的,在婚前按照當地習俗向女方及其家庭贈與的財物,屬于典型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而彩禮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就是“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如果雙方順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實際共同生活,該解除條件即不成就,贈與合同自彩禮交付時起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彩禮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給女方個人。只要彩禮是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給女方的,無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多長時間,哪怕是十年、二十年,其法律性質仍然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是我國法律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定依據,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情形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人民法院原則上都不予支持。
三、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通過哪些合法有效的方式明確彩禮的財產性質,從源頭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首先,最有效、最穩妥的方式是簽訂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彩禮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雙方還可以在協議中進一步約定彩禮的使用范圍,例如可以約定彩禮只能用于女方的個人消費、養老、醫療或者未來子女的教育等。
其次,如果彩禮是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給付的,男方可以在給付彩禮時,與女方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明確約定該彩禮只歸女方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給付彩禮,都應當盡量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避免使用現金給付。銀行轉賬記錄是證明彩禮給付時間、數額和給付對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同時,雙方還可以在轉賬時備注 “彩禮” 字樣,進一步明確款項的性質。
最后,對于數額較大的彩禮,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專門的保管方式。例如,可以將彩禮存入女方單獨所有的銀行賬戶,由女方自行保管;或者存入雙方共同監管的銀行賬戶,約定只有在雙方共同簽字的情況下才能支取。這樣可以避免彩禮被一方隨意挪用或者揮霍,也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清晰地證明彩禮的剩余數額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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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裕文律師
廣東國穗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負責人、主任,擅長辦理全國性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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