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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貸時投保貸款關聯(lián)人身保險,僅將受益人約定為“法定”,借款人身故后,銀行主張保險金直接用于還貸,繼承人則認為保險金非遺產(chǎn)不應承擔還款責任。2026年4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明確受益人約定“法定”屬于指定不明,保險金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保證人依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蘇某向新疆新源某銀行貸款50萬元用于購買新疆褐牛,哈某、巴某等人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年2月,蘇某就案涉貸款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疾病身故保險,保險金額均為50萬元,保險期間與貸款期限一致,受益人僅約定為“法定”。2024年7月,蘇某突發(fā)心臟病去世,案涉50萬元貸款未予償還。2026年3月5日,銀行將蘇某之女凱某及全體保證人訴至新源法院,要求凱某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貸款本息,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請求保險金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庭審中,凱某辯稱保險金不屬于遺產(chǎn),不應用于償還債務;保證人對擔保責任無異議,主張保險金應優(yōu)先清償貸款。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依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案涉保險金應作為蘇某的遺產(chǎn)。凱某作為蘇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應當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在繼承遺產(chǎn)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案涉貸款本息。
案涉保險雖為貸款配套保險,旨在分散銀行貸款風險,但因未明確約定銀行為受益人,故不能直接判令保險金歸銀行所有。各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合法有效,案涉?zhèn)鶆丈性诒WC期間,保證人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清償范圍內向凱某追償,并以凱某繼承蘇某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
據(jù)此,法院判決凱某在繼承蘇某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銀行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哈某等人對上述債務剩余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銀行要求直接以保險金還貸的訴訟請求。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配套保險時,應明確約定自身為保險金受益人,避免因受益人約定模糊引發(fā)爭議;借款人投保此類保險時,也應明晰受益人約定的法律意義,切實維護自身與債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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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麗給娜·艾孜爾別克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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