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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在原有“罪犯離監探親制度”的基礎上,新增了“特許離監制度”。
第六節 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
第八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沒有再犯罪危險的,經本人書面承諾和親屬擔保,監獄可以準其離監探親。
監獄應當根據情況合理設定罪犯離監探親的次數和時間。監獄準許罪犯離監探親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探親地公安機關,罪犯應當及時向探親地公安機關報到,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監督。
第八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配偶、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離監處理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監獄可以根據情況特許其離監探望或者處理,由監獄人民警察押解。
第八十七條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辦案需要將罪犯解回調查、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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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統治時期,獄中有390多名囚犯將在秋后問斬,這些人表達了在問斬之前最后見一見父母妻兒的愿望,當時正好也快過年了。李世民考慮再三,決定讓這些囚犯回家過年,到元宵節后再回京伏法。結果到了這一天,390多名囚犯一個不少,全部回來接受問斬,李世民鑒于這些囚犯講信用,就赦免了他們的死罪,改成流放。
建政初期,主要出于鎮反需要,各地普遍建立了監獄和勞動改造管教隊兩種形式的管教場所,管理相對寬松。蘇聯顧問普高夫根是20世紀50年代初在中國勞動改造系統中活動的蘇聯專家,曾參與指導新中國監獄管理。1953年12月,他在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工作會議上批評當時中國監獄管理過于寬松,認為允許服刑人員頻繁接觸家屬、外出活動等做法削弱了懲罰效果。他的觀點體現了當時受蘇聯模式影響下強調嚴格監管的勞改理念,這一思路曾對中國監獄制度產生重要影響。
1953年,蘇聯顧問普高夫根在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工作會議上講道:“目前沒有一個使服刑人員必須遵守的統一制度,這就大大削弱了對服刑人員的管教工作。有的不限制服刑人員接見家屬及與之通信,使服刑人員與外界自由來往,更嚴重的是某些領導干部讓服刑人員在監外自由地通行,減輕了服刑人員應得的懲罰。例如,浙江省有一所縣級監獄,允許服刑人員星期六請假回家,回過家的服刑人員占60%。某些勞改隊內存在‘自由’的服刑人員,即服刑人員可以自由自在地到村上和城市去看戲。這是錯誤的。”
于是,監獄越管越嚴。
根據2001年司法部《罪犯離監探親與特許離監規定》,監獄每年可分批準予罪犯離監探親。離監探親的對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符合條件的罪犯每年只準離監探親一次,時間為3至7天(不含路途時間)。
雖然早就有規定,但該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可想而知。從實踐來看,離監探親的適用很少,屬于被高掛的制度,其制約因素究竟有哪些,是否有破解的可能,值得深思。
2018年春節期間,共有27個省(區、市)311所監獄批準999名罪犯離監探親,后來全部安全返回監獄。經過監獄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對罪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底線規則。100%的罪犯主動按時返回監獄,體現的是新時代監獄執法工作法與情的融合,折射的是監獄踐行治本安全觀的開放姿態。
但由于口罩3年,監獄的管理有點越來越嚴格,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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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重視對罪犯權利的保障,在總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獄服刑罪犯相關權利的規定。
一是明確罪犯服刑期間的基本權利。在監獄服刑罪犯的權利和義務一節中專門規定,監獄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格尊嚴、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不受侵犯。
二是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
三是依法保障罪犯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辯護權和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完善罪犯與辯護律師通話、會見的權利。
四是依法保障罪犯生活、衛生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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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關于離監探親的規定是原則性的,2001年司法部《罪犯離監探親與特許離監規定》作為該項制度的實施細則,對離監探親的條件、對象、時間等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其中以控制比例的限制最為突出,其把監獄離監探親的最高比例設定為不超過2%,如此限定不契合現實中的行刑改造規律與客觀現實。
在司法部設定了比例限制后,各具體監獄及其主管部門基本上都進一步收緊、限縮比例,大部分省份10多年來停止了此項制度的執行。
最高不超過2%的法定比例以及現實中最高不超過0.6%的實際比例,對于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個體而言,基本上沒有適用機會,這也直接消解了該項制度對罪犯改造的激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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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修訂,讓罪犯離監探親、特許離監制度落到實處。
2026年5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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