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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呂梁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呂云鎖的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這一免職公告迅速成為熱點,即便是在假期內,說明這個案件具有很高的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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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呂梁市市民王女士(化姓)向新黃河記者反映稱,2025年9月5日,呂梁中院法官呂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對前來配合案件詢問工作的王女士本人實施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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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新黃河記者獲悉,此事經王女士報案后,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報稱被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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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新華社記者從山西省有關方面獲悉,被曝光猥褻案件當事人的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已被停職。
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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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5月2日從山西省有關方面獲悉,公安機關正在對其進行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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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精蟲上腦的呂云鎖沒想到,媒體曝光后,懲罰來得這么快,而且這么重。
這當然是咎由自取。
但有個問題,這里面的程序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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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法官法。
第二十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顯然,這次適用的是第八項。
但違紀違法是否有法律機關確認是個問題,畢竟案件還在刑事偵查階段,就這樣是不是有點操之過急?萬一經過偵查不構成違法?或者說不違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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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履行法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有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是處分法官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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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是公務員,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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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明的是:這個呂法官的作為確實挺惡劣的。
但對再壞的人,也要依法定程序處分才行,因為我們是法治社會。
2026年5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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